应助达人
言之有理!《计量法》最新送审稿规定:国家对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制度(即现在说的强检——笔者加)。
但是人(包括广义的人——一个系统)还是要有自知之明!应该认识到在《计量法》还没有修订之前,准确地说是《计量法》修订版还没实施之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并没有因为《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而得到提升!你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