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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在《计量法》还没修订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有提高吗?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在现有《计量法》中,强检定计量器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显然是没有包括非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

    随着《节约能源法》施行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实施,让人们感觉能源计量器具也由《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约束为强检计量器具。近期我又学习了《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虽然我很认真地找了,但找不到相关条款证明能源计量器具被强调为强检计量器具。

    《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有: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只有: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对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并没有强制力。

    GB171672006中,第5.3.6款规定: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更是明显不过,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完全是按现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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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ng-xing

    第1楼2010/12/14

    能源现在这么热,强检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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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楼2010/12/15

    应助达人

    言之有理!《计量法》最新送审稿规定:国家对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制度(即现在说的强检——笔者加)。
    但是人(包括广义的人——一个系统)还是要有自知之明!应该认识到在《计量法》还没有修订之前,准确地说是《计量法》修订版还没实施之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并没有因为《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而得到提升!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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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ng-xing

    第3楼2010/12/21

    在新标准出来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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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4楼2010/12/22

    应助达人

    有幸接到了GB17167《……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第一起草老师张万路——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主任,打来的电话:《计量法》修订版还没实施之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并没有因为《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而得到提升!张主任很慎重地说:我们的该标准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应由《计量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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