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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11/02/23
参照REACH法规第五十八条内容
1.将第五十七条提及的物质列在附录十四中的决定,必须依照第一百三十三(3)条进行。对每一相关物质下列事项应详述:
(a)附录六第2节所指物质的身分(鉴别);
(b)在第五十七条中提及的物质基本性质;
(c)过渡期的安排:
(i)除非经过授权,有关于物质禁止进入市场及禁止使用的起始日期(在此称为”日落期限”);若有可能,应考虑针对此用途的生产周期;
(ii)在日落日期前至少18个月的申请期限;若申请者希望在日落期限后继续使用该物质或为某特定用途将其置于市场,必须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物质在授权申请案决定前可被允许继续使用(在日落期限后);
(d)某些用途的审核期程(若适当的话);
(e)免授权核准的用途及用途范畴(若有),包括免除的条件(若有)。
2.物质之用途或用途范畴有可能免除授权规定,只要在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保护只有最低要求的共同体现存法中,该物质的使用危害性已被恰当地控管。欲建立类似的免除,必需考虑物质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之危害性与物质性质的关联,例如其危害性与物质状态的关联。
3.在进行将物质纳入附录十四的决定前,管理局应征询会员国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优先纳入物质,并具体说明每一物质之第1项下所定项目信息。优先性在正常状态下应该给予具下列特征的物质:
(a)PBT或vPvB性质;
(b)具广泛分散性的用途;或
(c)量大者。
纳入附录十四的物质数目及第一项所述的期限也应考虑管理局在提供时间内申请的能量。在2009年6月1日以前,管理局应订出第一批将要被包含在附录十四的物质之优先建议名单。管理局应至少每2年一次送出优先建议名单。
4.在管理局送交委员会优先建议名单前,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明确公布发布日期及参考第一百一十八及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信息的取得条。管理局也应邀请有兴趣的第三方在3个月内作出评议,特别是对将被免除授权的用途。
管理局应考虑收到的建议而更新其建议名单。
5.针对6项,在物质列入附录十四后,该物质在第十四编中所包括对人类及环境的影响风险,不应再加入其他新的限制。
6.列于附录十四中的物质有可能会面对在第八编中所述步骤下的来自于存在成品中之物质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危害性之新的限制管制。
7.在第八编中及其他指令中所列禁用的物质不应列于附录十四中,且将自其中移除。
8.若物质由于新资料的出现以致不再符合第五十七条所设定的标准,则应依一百三十三(4)条步骤自附录十四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