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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1/05/18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其中第八项的明确: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