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
第1楼2011/08/22
第七条学校必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通过讲座和观看录相结合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培训,通过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与实验室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有权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经济处罚,有权取消其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的资格。其具体处罚除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学校给予认可支持。
第九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或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学生在实验室内因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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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1/08/22
第二部分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分类
A级实验室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1、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4、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同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禁止私自存放。
5、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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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1/08/22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
2、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①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③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④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校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对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设立气体钢瓶周转库房,配备教学、科研常用气体,规范管理,以供我校教师职工领用。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必须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单位名称、领用人等。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以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供应科负责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租用,并负责对全校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技术检查、更换,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与校外供气商协调统一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气体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用后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瓶阀是否漏气等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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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1/08/22
第三部分 化学废物管理
第十九条 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
第二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包装物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所需要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危害废物处理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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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11/08/22
第四部分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人员进入A级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八条 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第三十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需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材料预先交门卫值班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三十四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实验室进行整顿,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去年冬天
第6楼2011/08/22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紧急救助药箱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