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
第1楼2011/09/23
法例并重新界定儿童护理用品、首饰和含漆玩具的定义。
•儿童护理用品:生产商设计,用以协助6岁以下儿童入眠、放松或喂食的物品,或为6岁以下处于吮吸或出牙阶段的儿童提供协助的物品。
•含漆玩具:拟供12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其可接触部件含有外部涂层,包括油漆、墨水、光漆或丝网印刷图案。
•首饰:其定义涵盖林林总总供人穿戴的饰物,其中有足踝炼、臂环、手炼、胸针、项炼、头冠、袖扣、发饰、耳环、指环、刺穿身体的饰品、放在口里的饰品及吊坠等。
儿童首饰的定义不变,指为12岁以下儿童制造及向他们行销的首饰,而该等首饰:(1)其包装、陈列或广告宣传显示它们适合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2)与其他产品一起销售或合并包装,而该等产品的包装、陈列或广告宣传显示它们适合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3)其尺寸适合儿童穿戴而非供成年人使用;或(4)在贩卖机、零售店、邮购目录或网站销售,其产品的包装、陈列或广告宣传显示它们适合供儿童使用。
此外,法例规定的警告字句已由“WARNING: CONTAINS LEAD. MAY BE HARMFUL IF EATENOR CHEWED. MAY GENERATE DUST CONTAINING LEAD」修改为「WARNING: CONTAINSLEAD. MAY BE HARMFUL IF EATEN OR CHEWED. COMPLIES WITH FEDERAL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