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12-22 08:35:38 |
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如果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铅、砷指标不统一(即参与复配的部分单一品种规定了铅、砷的情况),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则按照《通则》4.3.2执行。 五、关于致病性微生物控制。《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标准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为指示性微生物,不属于致病菌。如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标准中没有致病菌要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终产品可不检测致病菌;如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标准中有致病菌要求并规定具体指标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终产品应按相应的致病菌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huangza
第1楼2012/02/01
其中《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4.3 有害物质控制
4.3.1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例如: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和C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4.3.2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2中安全限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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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2/02/0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1-30 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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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76
铅(Pb),mg/kg ≤2.0 GB/T 5009.75
修改为: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2.0 GB/T 5009.11或GB/T 5009.76
铅(Pb),mg/kg ≤2.0 GB 5009.12或GB/T 5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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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2/02/0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公式(1)
d = a × a1 + b × b1 + c × c1 ………………………………(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 a1 + b1 + c1 = 100% 。
表2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砷(以 As 计),mg/kg ≤ 2.0 GB/T 5009.76
铅(Pb) ,mg/kg ≤ 2.0 GB/T 500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