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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再发表的版权与伦理冲突

  • 省部重点实验室
    2013/02/27
  • 私聊

论文写作和投稿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出版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已成趋势,先前不被关注的学位论文再发表问题却骤然间使期刊出版者左右为难、将作者置于风险之中、让管理者束手无策。学位论文再发表究竟是否侵权? 是否涉嫌学术不端? 只有明晰其可能引发的法律与道德风险,方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除困扰的思路与方法,并促进新规则的制定。为此,本文拟从学位论文再发表引发的困扰入手,探讨学位论文上网入库是否属于出版以及与已发表论文的版权或伦理冲突等相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学位论文的功能属性

    学位论文是检验申请者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要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要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

    造性成果,表明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1]。从这一功能属性上看,学位论文带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学位申请者完成学业获得学位必不可少的考核环节; 同时与一般学术作品相比,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在完成过程中,往往利用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师资、科研、设备、资料等软硬件支持平台,并且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因此,在学位论文的保存利用方面也有着特殊的规定: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1]由此可见,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 二) 学位论文再发表问题的引爆

    学位论文再发表,是指将基于学位论文而撰写的一篇或多篇学术论文投向期刊发表。博士生或硕士生为申请取得学位而完成的论文,在答辩通过后将其核心内容或有价值的部分,整理或扩展后在期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这是出版界和学术界

    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在先前没有互联网的年代,由于出版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人们普遍对于学术研究成果只有在公开发行的纸质出版物上的发表才算是公开发表的认识,学位论文的再发表行为没有引起出版单位的注意,也没有引发什么异议。然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出版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互联网已逐步成为重要的传播交流与发展竞争的平台。在此背景下,学位论文纷纷被收录进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学位论文再发表引发的多种困扰却也随之而来,特别是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投入使用,加剧了人们对学位论文再发表正当性的质疑。张小强等发表《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一文[2]后,将这一问题引入了更深层

    次的讨论。期刊从业者和学位论文作者都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作者对期刊拒稿感到委屈,编者对录用学位论文析出稿件没有标准。学位论文的再发表牵涉到学术出版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并且涉及复杂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 三) 学位论文再发表带来的困扰

    通过对读者反馈问题的归纳和进一步分析,编者、作者、数据库出版商和管理者均为学位论文再发表所困扰。

    对于编者而言,作者将基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到期刊,期刊以传播创新性成果为要旨,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又无规则可依,因此在审稿、录用、发表等多个环节的抉择上都可能面临困扰。( 1)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作者投稿或审稿之

    前,学术不端检测的结果显示与作者本人学位论文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继续审稿的选择。( 2)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期刊审稿之后录用之前,此时发现不端文献检测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录用的选择。( 3) 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稿件录用之后发表之前,此时发现不端文献检测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发表的选择。最为棘手的状况便是期刊已向作者寄发录用通知,而作者可能也已缴纳有关费用,不发表则极易产生纠纷。上述三种情况,在稿件质量较高的情况下,期刊( 尤其是稿源不足的期刊) 将难以取舍。( 4) 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稿件发表之后,不仅期刊发稿的效果会打折扣,期刊还可能被拖入版权纠纷之中。对于作者而言,有以下困扰: 首先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拆发表的惯例被改变,很是不理解; 其次是学位论文不能以学术期刊发表的形式体现其科研成就,十分委屈; 更重要的困扰是来自于期刊对待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尺度不统一。撇去稿件质量的因素,仅从再发表的角度看,一些纯粹截取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再发表,有的获得了期刊的认可,而有的却遭到了期刊的拒绝,作者为此产生不公平感,并陷入究竟可不可以这样再发表的困惑之中。此外,一些学位论文选题的后续研究,与学位论文有重复内容,也有新的补充内容,但期刊审查的尺度不统一,也使作者为之困惑。对于数据库出版商而言,若期刊不接受或对来自学位论文的稿件区别对待,必然因学位论文作者不愿将学位论文上网入库而引起纠纷,甚至会影响整个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

    对于管理者而言,网络时代下的学位论文再发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制定有关学位论文再发表的规则,促进学术成果的传播交流,兼顾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制度漏洞与规则矛盾,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二、学位论文出版的界定

    出版的法律意义是指合法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从形式上可分为: 纸质出版、电子出版( 封装型) 和互联网出版。目前,世界各国对学位论文出版行为的界定不尽相同。首先看英国,可以肯定的是,英国并不特别鼓励学位论文的公开,认定学位论文的图书馆收藏不是发表行为,而且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根据特定需求提供的学位论文利用服务也未构成出版,其中的特定需求服务是指图书馆同意出借或保存目的的申请后制作与提供单份学位论文复制品。英国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向图书馆提供学位论文数据、签署授权协议允许图书馆为出借或出售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是学位申请的标准程序之一,由于协议中明确了此授权为非独占性授权,所以作者之后还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公开发表[3]。2008年9 月,图书馆的电子论文在线系统EThOS 投入使用,但它只是“可以通过从机构知识库中收割数字论文和在非盈利基础上对纸版论文数字化而实现对英国所有学位论文提供一个单一的获取点”[4],并不意味着英国在学位论文的利用服务方面从此可以公开让公众自由获取,它仍然需要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因此,需要注意,英国认定学位论文未出版是限定在特定需求与数量为单份的严格前提下,并未明确学位论文的大规模复制或公开让公众自由获取是否等同于出版。再看美国,美国素来鼓励学位论文公开,并视论文的公开为出版,其在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上的理念明显不同于英国。美国的博士论文一旦提交“UMI 学位论文出版”后就成为发表作品,有的大学甚至规定,当学位论文提交到图书馆可以供公共利用或学位论文能够在非限定范围的用户群体中获取到时就构成了论文的出版,即版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规定便是如此[5 - 6]。最后看德国,其要求更为明确且统一,即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后将其公开发表,之后才能被授予学位,公开发表的形式包括印刷出版,也包括存储于图书馆以供公共利用[7]。综上所述可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学位论文的公开超出一定范围后即认定构成出版的判断原则大多是一致的,因而学位论文的上网入库在国外也大多被认定是一种出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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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3/02/27

    实际上,由于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大多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了创造性成果,相较于一般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其研究主题往往较为新颖,涉及国内外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公开学位论文可以促使最新研究成果更广泛的传播,从而减少科研重复、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信息获取。此外,还可以促进社会力量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监督,防止不端行为发生。那么,在国内,公开学位论文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目前,国内普遍认同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图书馆收藏不是发表行为,或者不是大范围的公开发表行为。但是,面对众多高校越来越倾向于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合作,授权数据库开发利用学位论文的做法,大家的认识则不尽相同。问题的关键在于: 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后是否算作正式出版?对此,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学位论文的合作开发

    机构是否具有互联网出版的合法身份。我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以目前国内知名的中国知网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为例,二者均持有合法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的是互联网出版业务。可见,二者的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与上述规定完全吻合[2]。而互联网出版是出版的形式之一,由此可以认定学位论文被收录进网络数据库无疑属于正式出版,我国与前述几个发达国家对于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后是否属于网络出版的界定是一致的。此外,我国发生的影响范围较大的学位论文作者起诉数据库出版商版权侵权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实质上也认定了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属于正式出版。

    三、学位论文再发表中的版权与伦理冲突

    当前,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是: 学位申请者在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往往会或多或少的将论文的相关内容发表在学术期刊上,而且,如果不事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很可能会被质疑。然而,这种事先发表相关论文的做法却可能引发学位论文和已发论文的冲突。

    ( 1) 如果答辩前发表的论文属于几个作者合作完成,而作者之一将文章内容写入自己的学位论文。当学位论文出版后,只署学位申请者名字的论文在法律层面上便有可能侵犯了合作作者的署名权。

    ( 2) 学位论文出版侵犯了论文原发期刊的权利。目前,我国大部分期刊在接受投稿时,都会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相关协议,同意将论文的汇编权( 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发行权及其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期刊。如果以已发表文章为主体的学位论文网络出版,侵权行为无疑是确立的。

    ( 3) 将已发表论文大篇幅写入学位论文且不引注,可能涉嫌学术不端。通常情况下,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中对自己已发表文章的引用标注均不大规范,且多数是刻意的。即使标注了,过高比例的自引也涉嫌学术不端。

    ( 4) 如果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或授权) 认定为学位授予单位,则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就属于侵权行为。学位申请者毕业后的科研成果应该出新,而不能重复原来学位论文已有的结论。

    ( 5) 如果学位论文的版权归作者( 或作者及其导师) ,则需要分析学位论文是否已经网络出版。如果经作者同意,并授权具有互联网出版合法身份的数据库收录其学位论文,则学位论文的再发表侵犯了数据库运营商的版权。

    ( 6) 如果认定学位论文版权归作者个人,则作者可以不经过导师同意便将有关论文内容独自再发表,而这一过程中导师的权利如何保障? 实际上,学位论文的完成,除了学位申请者自身的努力,导师在选题、写作、答辩等环节都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如果

    论文再发表的署名权归于作者,则对导师的贡献无法体现。

    ( 7) 学位论文的再次发表,无论是否引注,都有悖科研伦理,有重复发表之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明确指出了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的定义: “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8]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的《科研活动诚信指南》明确指出: 作者“应当尊重学术期刊的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发表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9]而学位论文再发表,无疑应当尊重网络出版运营商对学位论文的首发权,避免“一稿多投”,也显然不符合这些规定。

    ( 8) 学位论文再次发表时,如果加入了其他作者,由于合作者并未对学位论文的完成作出贡献,因此这种做法涉嫌学术不端。

    四、学位论文再发表的适用条件

    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对“一稿多发”持否定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它有悖科研伦理,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学术出版资源的浪费,而学位论文作为前沿研究的成果体现,是未来创新活动的基础,有别于一般文章的再发表,因此对学位论文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的再发表。由于学位论文析出内容的再发表将可能引发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风险,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 1) 版权授权原则。学位论文两次发表———整体出版( 网络和印刷) 和在期刊发表( 部分) ,孰先孰后均有可能。若版权归属约定为学位授予机构或第一次发表时已将版权专有许可( 或转让) 给出版单位的( 期刊、数据库、出版社) ,则第二次发表时版权已不归属于作者,因此再次发表时作者必须取得获得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或出版单位的授权。除此之外,两次发表时引用的其他版权不归属于作者的图、表等材料,也必须获得版权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两次发表均暗藏极高的版权风险。

    ( 2)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即再次发表不能隐瞒首次发表的相关信息。遵循有关科研诚信指南的规定: 再次发表时除征得主编同意外,还必须在显著位置说明原因和注明文献原来的刊载处[7-8]。

    ( 3) 保持署名一致原则。对于学位论文来讲,主要贡献者是学位申请者和导师,如果再次发表增加新的作者可能涉嫌学术不端,除非新增加作者在内容扩展部分作出了实际性的贡献。

    ( 4) 避免“过度引用”原则。再发表论文凡是涉及到引用学位论文的地方,需要详细加以引注,但引用的比例应当适度。建议对学位论文析出内容充实50%以上的数据或内容后再次发表。

    ( 5) 著录格式统一原则。在学位论文( 文献类型标志为[D]) 的著录规则中,出版项的著录格式为“保存地: 保存单位,保存年”[10],但没有显示已经网络出版的信息。为此建议,标引已经网络出版的学位论文时,应添加电子文献的引用日期及其获取和访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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