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重点实验室
第1楼2013/02/27
实际上,由于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大多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了创造性成果,相较于一般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其研究主题往往较为新颖,涉及国内外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公开学位论文可以促使最新研究成果更广泛的传播,从而减少科研重复、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信息获取。此外,还可以促进社会力量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监督,防止不端行为发生。那么,在国内,公开学位论文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目前,国内普遍认同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图书馆收藏不是发表行为,或者不是大范围的公开发表行为。但是,面对众多高校越来越倾向于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合作,授权数据库开发利用学位论文的做法,大家的认识则不尽相同。问题的关键在于: 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后是否算作正式出版?对此,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学位论文的合作开发
机构是否具有互联网出版的合法身份。我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以目前国内知名的中国知网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为例,二者均持有合法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的是互联网出版业务。可见,二者的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与上述规定完全吻合[2]。而互联网出版是出版的形式之一,由此可以认定学位论文被收录进网络数据库无疑属于正式出版,我国与前述几个发达国家对于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后是否属于网络出版的界定是一致的。此外,我国发生的影响范围较大的学位论文作者起诉数据库出版商版权侵权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实质上也认定了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属于正式出版。
三、学位论文再发表中的版权与伦理冲突
当前,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是: 学位申请者在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往往会或多或少的将论文的相关内容发表在学术期刊上,而且,如果不事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很可能会被质疑。然而,这种事先发表相关论文的做法却可能引发学位论文和已发论文的冲突。
( 1) 如果答辩前发表的论文属于几个作者合作完成,而作者之一将文章内容写入自己的学位论文。当学位论文出版后,只署学位申请者名字的论文在法律层面上便有可能侵犯了合作作者的署名权。
( 2) 学位论文出版侵犯了论文原发期刊的权利。目前,我国大部分期刊在接受投稿时,都会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相关协议,同意将论文的汇编权( 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发行权及其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期刊。如果以已发表文章为主体的学位论文网络出版,侵权行为无疑是确立的。
( 3) 将已发表论文大篇幅写入学位论文且不引注,可能涉嫌学术不端。通常情况下,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中对自己已发表文章的引用标注均不大规范,且多数是刻意的。即使标注了,过高比例的自引也涉嫌学术不端。
( 4) 如果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或授权) 认定为学位授予单位,则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就属于侵权行为。学位申请者毕业后的科研成果应该出新,而不能重复原来学位论文已有的结论。
( 5) 如果学位论文的版权归作者( 或作者及其导师) ,则需要分析学位论文是否已经网络出版。如果经作者同意,并授权具有互联网出版合法身份的数据库收录其学位论文,则学位论文的再发表侵犯了数据库运营商的版权。
( 6) 如果认定学位论文版权归作者个人,则作者可以不经过导师同意便将有关论文内容独自再发表,而这一过程中导师的权利如何保障? 实际上,学位论文的完成,除了学位申请者自身的努力,导师在选题、写作、答辩等环节都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如果
论文再发表的署名权归于作者,则对导师的贡献无法体现。
( 7) 学位论文的再次发表,无论是否引注,都有悖科研伦理,有重复发表之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明确指出了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的定义: “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8]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的《科研活动诚信指南》明确指出: 作者“应当尊重学术期刊的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发表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9]而学位论文再发表,无疑应当尊重网络出版运营商对学位论文的首发权,避免“一稿多投”,也显然不符合这些规定。
( 8) 学位论文再次发表时,如果加入了其他作者,由于合作者并未对学位论文的完成作出贡献,因此这种做法涉嫌学术不端。
四、学位论文再发表的适用条件
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对“一稿多发”持否定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它有悖科研伦理,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学术出版资源的浪费,而学位论文作为前沿研究的成果体现,是未来创新活动的基础,有别于一般文章的再发表,因此对学位论文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的再发表。由于学位论文析出内容的再发表将可能引发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风险,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 1) 版权授权原则。学位论文两次发表———整体出版( 网络和印刷) 和在期刊发表( 部分) ,孰先孰后均有可能。若版权归属约定为学位授予机构或第一次发表时已将版权专有许可( 或转让) 给出版单位的( 期刊、数据库、出版社) ,则第二次发表时版权已不归属于作者,因此再次发表时作者必须取得获得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或出版单位的授权。除此之外,两次发表时引用的其他版权不归属于作者的图、表等材料,也必须获得版权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两次发表均暗藏极高的版权风险。
( 2)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即再次发表不能隐瞒首次发表的相关信息。遵循有关科研诚信指南的规定: 再次发表时除征得主编同意外,还必须在显著位置说明原因和注明文献原来的刊载处[7-8]。
( 3) 保持署名一致原则。对于学位论文来讲,主要贡献者是学位申请者和导师,如果再次发表增加新的作者可能涉嫌学术不端,除非新增加作者在内容扩展部分作出了实际性的贡献。
( 4) 避免“过度引用”原则。再发表论文凡是涉及到引用学位论文的地方,需要详细加以引注,但引用的比例应当适度。建议对学位论文析出内容充实50%以上的数据或内容后再次发表。
( 5) 著录格式统一原则。在学位论文( 文献类型标志为[D]) 的著录规则中,出版项的著录格式为“保存地: 保存单位,保存年”[10],但没有显示已经网络出版的信息。为此建议,标引已经网络出版的学位论文时,应添加电子文献的引用日期及其获取和访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