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8楼2013/03/12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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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测量对其重复性导致的不确定度分量没有贡献的情况”并不存在,只不过我们要求的是用该测量方案或者测量过程对某特定种类被测对象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必须或者应该尽量减小这个影响对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影响。如果仔细研究公式3-32是公式3-33,其实两个公式是一回事。公式3-32无非是公式3-33的特例,即当k=m时,公式3-33就是公式3-32。
“规范化常规测量”规定每组测量次数为n,测量了m组,共计测量了N=m·n次。长期核查控制的测量过程每次核查时测量次数n,核查了k次,共计测量了N=k·n次,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把“核查”换成“规范化常规测量”即可得出:其实m=k,两个公式的Sp也是完全相等的。
(2)中的uA与(3)中的公式3-34之uA(X均j)也完全是一回事。(2)中uA计算式的n′为本次测量时的测量次数,规范化常规测量规定的测量次数是n,当然也是本次测量时的测量次数,所以可以把3-34中的本次测量次数n和3-32底下公式使用的本次测量次数n′看作为完全是一码事。
因此我认为,对于(2)和(3)没有必要想得太复杂,两个公式无非是说的两种操作方法本质是一回事。我们需要把握的关键在于:
1.用尽可能多的测量次数对某特定被测量(如核查标准或固定的一个被检对象)重复性实验,无论是一气呵成测量k·n=N次,还是分m组各测量n次共测量m·n=N次,抑或加权的非等精度测量折算成N次,只不过看成k·n=m·n=N而已,看作为一回事。
2.用贝塞尔公式计算出实验标准差Sp。
3.求出单次测量的不确定度uA′,其实uA′=Sp。(说明:一气呵成不分组测量N=k·n次时,Sp就是S)
4.以后的实际测量活动(包括检定、校准活动)所得测量结果的标准不确定度计算,就只要考虑实际测量次数就行了。如果本次测量结果以平均值给出,实际测量次数为n′,则该测量结果的标准不确定度为:
uA=uA′/√n′=Sp/√n′
公式中若本次测量次数n′=1,就是说测量一次即给出测量结果,则本次测量结果的标准不确定度uA=Sp/√n′=Sp/√1=Sp。
刘彦刚
第9楼2013/03/12
的确,从数学公式看(2)中的uA与(3)中的公式3-34之uA(X均j)也完全是一回事。关键的区别实际上在于:第(2)该情况,用于标准不确定度A类评定的数据是测量核查标准(而且好象是同一核查标准)得到的;而第(3)该情况,用于标准不确定度A类评定的数据是测量不同的被检件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