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ROHS之后,欧盟又出了一个针对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的法规,于2006.12.28日正式通过,2007.6.1正式生效,2008.6.1正式实施。受其影响的产品包括电子,玩具,服装,化工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产品。
其按物质,混合物,物品来定义不同的的责任义务。
由于我们公司是做灯具类的,属于物品,在此就说下物品在REACH法规中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下REACH法规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
1). 是 SVHC 中0.1% w/w 的定义:
在大多数人看来,0.1%一般会理解是物品中该种SVHC的含量限值,计算公式是:
【其中一种SVHC的总重量 ÷ 物品的总重量 *100%】
但并不是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接受这种理解,有7个不同意见的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瑞典和挪威,他们认为应该像ROHS中均质材料来理解,计算公式为:
【其中一种SVHC的总重量 ÷ 相应零部件的总重量 *100%】,所以我们在与客户沟通时,需要注意提出这个易混淆的概念。
2). 1吨定义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进口商从多个非欧盟制造商处进口不同物品,那么任一种SVHC的总重量是所有物品中该SVHC的总和。依据总和是否大于1T/人年,来履行相关义务。
在明白以上两个概念后,个人认为作为境外物品生产商,为了配合客户应对REACH,需要履行信息传递,SVHC通报,满足附件17的要求。
附件17和SVHC候选清单对比内容如下:
截止目前SVHC已经公布第九批了,共有144种物质,而且后续还会不断增加,所以用检测的方法来应对是很不实际的,那么大家会说,不通过测试,我怎么知道我的产品含不含SVHC呢?
起先我也有类似的疑问,而且至今也没能找到好的答案,但以目前我的了解,发现好多公司大多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的来应对,同时会要求提供MSDS来进行信息的传递。
每批新的SVHC清单公布,我们都会做份清单,发给该物质可能存在的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该SVHC的调查(可以参考该物质备注栏中的用途来选择)。
没有哪种方法是完美无缺的,在此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有该方面应对经验丰富的版友能给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供大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