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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该如何理解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标准的5.4条款?

国家标准GB

  • GB/T 222-2006标准5.4条款:因故未能取得熔炼分析试样,或因熔炼分析试样不正确而得不到熔炼分析的可靠结果,可采用成品分析来代替熔炼分析,此时成品分析的成分值应符合熔炼成分的规定,不得采用本标准表1、表2或表3中规定的成品成分允许偏差。

    从标准条款来看,感觉应该是针对生产厂家的,对于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进行成品检验时,这个条款是否不适用?需要时,可以采用标准表1、表2或表3中规定的成品成分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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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时空

    第1楼2014/08/13

    就没有人知道这个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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