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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52《〈CNAS-CL01认可准则〉应用要求》解读第一部分

  • 物价真高
    2014/06/14
  • 私聊

实验室管理/LIMS

  • 一、实施时间
    CNAS-CL52
    20142014520日发布,将于2015520日正式实施,过渡期间实验室和评审员亦可参照执行。注意以下解读发表于201212月,主要参考CNAS-CL52征求意见稿,但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解读:总之法人不限于企业法人,不管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任何一种法人都可以。



    4.1.1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解读:独立法人实验室(一般为第三方)名称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一样(一字不差);非独立法人(法人授权)实验室名称必须包含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比如某企业叫:北京绿色环保有限公司,那么其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名称应该是:北京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实验室或北京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等等;政府所属的很多实验室有两个或多个名字,必须按照前面两条执行,其他名称不能认可。



    4.1.1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解读:部分独立法人实验室,可能存在多种业务(包括非检测/校准业务),不能将非检测/校准业务作为主业,主业只能是检测/校准服务。



    4.1.1c) 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解读:意思你们公司是生产食品的,那么下属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应该只能做食品及相关检测(不能搞别的),言下之意就是限制企业内部实验室的扩张,你要扩张就搞成独立法人实验室。——对于这条,不敢苟同……有点坑爹。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 CL01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解读:这条应该很明了,意思就是质量监督的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重点通过QC手段进行监督,以数据说话。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注:在CNAS安排的初次评审中,实验室所有相关技术管理者应在场并接受评审。在定期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由于特殊原因,技术管理者无法接受评审时,CNAS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不定期评审。CNAS应确保所有技术管理者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评审。

    解读:一般小型实验室只有一个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中大型的实验室由于涉及产品和领域太多,由多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管理团队。在初次评审时,所有技术管理团队的成员必须全部在场,其他评审时,可以不在场(视情况而定,但技术复杂人必须在场),如果部分技术管理团队不在场可能导致实验室被追加不定期的评审(这个后果必须考虑)。CNAS最低要求可接受:技术管理团队成员在一个认可周期(3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评审(这个主要是针对首次评审后加入的技术管理团队成员)。

    4.2 管理体系

    4.2.2如果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覆盖了实验室的活动,实验室需将该组织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形成针对实验室活动的质量手册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解读:对于法人授权实验室,母体组织可能已经有管理体系,比如某企业建立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那么其下属实验室应将企业ISO 9001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内容与实验室单独的管理体系结合形成文件。

    注意:这里ISO 9001 管理体系是适合整个企业的(包括实验室),而实验室的体系仅仅时候实验室(或企业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部门),也就是说实验室必须适合和运行两套体系。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以便客户在申请检测或校准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解读:在客户委托前,必须让客户了解清楚,以便客户根据实验室的情况对号入座,而不被实验室误导。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实验室应规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实验室因暂时的特定情况,如仪器故障等,需分包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应尽可能分包给相关项目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或其他签署ILAC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

    1CNAS仅认可通常是由实验室独立实施的检测或校准项目。对于实验室具备能力但自己不实施,而是长期分包给外部实验室的项目不予认可。

    2除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外,实验室因其他特定情况分包认可范围以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如果该情况在短期(如2个月)之内不能消除,CNAS将暂停或撤销该认可项目。

    3如果实验室通过租赁合同将另一家机构的全部人员、设施和设备等纳入自身体系管理,则这部分能力视同分包,不予认可。

    解读:这里说的很清楚了。注意认可范围内分包、认可范围外分包、分包期限、租借实验室……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需求,对需要控制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实验室采购3种类型的供应品和服务:


    (a) 易耗品或易变质物品:如培养基、标准物质、化学试剂、试剂盒和玻璃器皿。适用时,实验室应对其品名、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数量、合格证明等进行符合性检查或验证。对商品化的试剂盒,实验室应核查该试剂盒已经过技术评价,并有相应的信息或记录予以证明。当某一品牌的物品验收不合格的比例较高时,实验室应考虑更换该供应品的品牌。

    解读:通常情况下,所有易耗品或易变质物品都应进行符合性验收(一般为非技术),部分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需要进行技术验收或评价。对于不合格比例较高(具体有实验室自行确定),需要更换其他品牌,以免影响检测结果。



    (b) 设备:选择设备时应考虑满足检测或校准方法以及CNAS-CL01的相关要求;应单独保留主要设备的生产商记录;对于设备性能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或不能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生产商,实验室应考虑更换生产商。

    解读:不能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生产商,实验室应考虑更换生产商。——这条是亮点!已经从认可层面打击那些不良仪器设备供应商了!



    (c) 选择校准服务、标准物质和参考标准时,应满足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1选择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时,实验室应关注认可范围内是否包含相关校准能力;选择法定计量机构时,实验室应关注其被授权从事法定业务的范围。实验室应关注校准服务机构认可或授权状态的变化情况。可行时,实验室应尽量获得校准证书。

    2如果选择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MI)提供的校准服务,实验室应关注量值是否在认可范围内。CNAS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MI)的认可范围表述采用CIPM对互认范围的表述方式。NMI在其网站上公布有能力提供的校准服务清单。

    解读:实验室在选择鉴定/校准机构的时候,先要搞清楚他们能做的项目是否已经被权威机构认可,注意:能做,但在不认可范围内的项目是不被接受的,是不符合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选择标准物质和参考标准也一样。



    4.8 投诉实验室应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如果实验室收到CNAS转交的投诉,应在2个月内向CNAS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注:CNAS在收到对实验室的投诉时,通常情况下将转交给实验室进行处理。如果投诉内容是针对实验室能力和诚信时,CNAS将直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安排不定期监督等,不定期监督可不预先通知实验室。

    解读:很多实验室往往忽视这一块。如果收到CNAS转交的投诉,说明人家已经投诉到CNAS去了,这时候问题就严重了,所以最好平时就处理好各类大小投诉,妥妥的!不然可能会被CNAS追加评审,且在不被通知的情况下,这可就麻烦大了。

    待续。。。

    主题:

    【分享】CNAS-CL52《〈CNAS-CL01认可准则〉应用要求》解读第二部分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40614/534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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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son-lee

    第1楼2014/06/16

    我在评审委员会上面怎么没找到这个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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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pgf

    第2楼2014/06/16

    应助达人

    修改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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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价真高

    第3楼2014/06/16

    应助达人



    CNAS-CL5220142014520日发布,将于2015520日正式实施,过渡期间实验室和评审员亦可参照执行。

    注意以下解读发表于201212月,主要参考CNAS-CL52征求意见稿,但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

    abcpgf(abcpgf) 发表:修改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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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pgf

    第4楼2014/06/17

    应助达人

    变化最大体现在哪里?

    物价真高(v2771427) 发表:

    CNAS-CL5220142014520日发布,将于2015520日正式实施,过渡期间实验室和评审员亦可参照执行。

    注意以下解读发表于201212月,主要参考CNAS-CL52征求意见稿,但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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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季风】

    第5楼2014/06/19

    实验室管理方面的学问,要学习的东东太多,我很多都是表格式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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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月破晓

    第6楼2014/06/19

    应助达人

    挺好,52 5月发布了,把二部分解读发到认可版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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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yd3183621

    第8楼2014/08/27

    这么一解释就明白多了,原文感觉太官方,有点咬文嚼字
    楼主解释言简意赅,十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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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zhixiaoyuan1

    第10楼2014/10/20

    为什么下载的版本,页脚上标有,2014年5月20日实施呢,怎么和楼主说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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