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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4/08/21
三、荧光增白剂的检测
作为荧光增白剂的化合物,除了能够产生荧光外,还应当具备更多条件,如:化合物本身接近无色(通常略带黄色),发出的荧光具有一定强度和一定的波长范围(400~500 nm的可见荧光),对产品基质的良好的分散性等等。
目前国内外缺少专门针对化妆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检测方法,现有国家、行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包装、纸制品、食品用洗涤剂中荧光增白剂的检测方法是否适用于成分复杂的化妆品,还有待方法学验证。
简言之,荧光增白剂都可发出荧光,但不是所有能够发出荧光的物质都是荧光增白剂。
四、化妆品原料的管理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明确规定了化妆品中的禁用组分、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色剂和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强制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中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化妆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禁用组分和限用物质等有关规定,不得有意添加禁用组分,也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其产品应满足《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化妆品卫生要求的一般性要求,即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