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3楼2015/08/19
这样的链接不好,应该贴出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各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可以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编制;
(二)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三)前款规定范围以外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可以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可以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
(二)有项目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三)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
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科学、严谨、高效地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
四、编制单位可以自主委托以下单位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
(二)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
(三)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专项检测机构。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现场监测的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五、编制单位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出具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编制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委托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踏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确认项目是否符合验收监测(调查)条件,如果确认符合条件,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测(调查)合同。
编制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合同中应当明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完成时限。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编制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说明,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重测、复测、补测,则相应工作均执行上述时限要求。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相关通知说明以及合同的时限条款等材料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由于编制单位原因造成报告(表)未按时完成的;
(四)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及时将证据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