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lucy1204
第1楼2016/01/12
CNAS明确关键设备要有所有权,不能租赁;分场所,CNAS视同独立实验室运作;
cry2985714
第2楼2016/01/21
我一个客户总部在上海,烟台新搞的实验室是新注册公司来申请的,其他的不太清楚的。
zsz2007
第3楼2016/01/22
这个条款有出处吗?想学习下
第4楼2016/01/22
(2)目前CNAS目前要求,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有永久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是不是意味着主检设备必须是自己的产权? 自有设备有比例限制吗?自有设备的定义可否参考CNAS CL52中5.3关于自有设施的定义:指购买或长期租赁,如果按这种说法,自有不一定要自己买,也可租。
第5楼2016/01/22
(3)租赁新的实验室场所,这个场所在另外一个城市(例如公司在上海,租赁地在昆山),这个时候如何申请资质认定?是向昆山申请扩项还是向上海质监局申请?如果申请CMA ,则异地实验室只能做为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重新申请CMA,像当地质监局申请。
第6楼2016/01/22
(1)在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已经删除了对“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仅限价格昂贵、使用频率低等设备”的类似描述;是否意味着资质认定已经不限制企业租赁或借用设备了?如果我们使用租赁或借用设备,有租赁借用期限(如必须超过5年/10年),租借比例(如自有比例超过50%)等限制吗?租赁时间至少要涵盖一个认可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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