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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克多巴胺”的科学解读

  • lijing320323
    2016/08/03
  • 私聊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近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了个别猪肉制品中检测出莱克多巴胺。那么,莱克多巴胺究竟是什么物质?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是由美国制药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谢快的克伦特罗替代品,属于第二代瘦肉精。因其具有调节蛋白质合成的作用,国外也称为蛋白质再分配剂(Repartitioner),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症和肌肉萎缩症等。
      莱克多巴胺的毒性远低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瘦肉精添加物。常规剂量的瘦肉精类药物可在机体内被代谢并排出体外,不会对机体造成伤害,但过量摄入莱克多巴胺,人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其症状与动物中毒症状相似,表现为肌肉震颤、四肢麻痹、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腹痛、肌肉疼痛、恶心眩晕等症状,重者可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甚至死亡。
    当莱克多巴胺的使用量为临床使用量的5~10倍时,可以增加胴体蛋白质含量、减少脂肪组织,有效提高瘦肉率和饲料利用率。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莱克多巴胺在猪和牛中的最高残留量(MRL)标准均为:肌肉10μg/kg、脂肪10μg/kg、肝40μg/kg、肾90μg/kg,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0-1μg/kg。世界各国对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业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莱克多巴胺可作为瘦肉精被允许用于畜禽养殖,以提高动物的蛋白质含量和瘦肉率;但在欧盟、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畜牧养殖中该类药物被全面禁止。中国台湾地区不允许使用,但允许进口使用了β-兴奋剂的动物产品。
    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 该帖子已被版主-mengzhaocheng加3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谢谢分享,希望常来食品安全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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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ngzhaocheng

    第1楼2016/08/04

    应助达人

    前几年国内瘦肉精的使用存在着滥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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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jing320323

    第2楼2016/08/04

    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是最新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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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mmacros

    第3楼2016/08/07

    应助达人

    怎么有人又使用新的素肉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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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slin

    第4楼2016/08/10

    这东西估计又是有一定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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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刀鱼_66

    第5楼2016/08/25

    根据楼主上面所说,莱克多巴胺是安全的,可以使用在食品中的,这个在我国有限量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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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天的雪

    第6楼2016/08/31

    应助达人

    国内是不允许添加的

    秋刀鱼_66(v2825652) 发表:根据楼主上面所说,莱克多巴胺是安全的,可以使用在食品中的,这个在我国有限量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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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醉虞阳

    第7楼2016/08/31

    不是说14年开始全面禁止了么

    秋刀鱼_66(v2825652) 发表:根据楼主上面所说,莱克多巴胺是安全的,可以使用在食品中的,这个在我国有限量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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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醉虞阳

    第8楼2016/08/31

    肯定有毒性 以前的瘦肉精 什么毒性呢?

    fslin(fslin) 发表:这东西估计又是有一定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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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jing320323

    第9楼2016/08/31

    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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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slin

    第10楼2016/09/02

    这个公告好,就是执行到不到位.

    lijing320323(lijing320323) 发表: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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