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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用不同的pH计测定,另一台pH计的测结果可作为质控结果吗?

水质检测

  • 两高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有些地区的环保监测站,送上去的报告里面pH值小于2.00,或大于12.50,一段时间内上面审查的监测站领导没发现,后来他们发现了,凡是pH<2.00或pH>12.50都算是危废(附图一),因此,他们出了一个文件,要求各地县市监测站必须对pH<6或pH>9的测定结果,进行复测。这没错,但是我发现检测人员写上来的原始记录有问题,他们把另一个pH计复测的结果做为质控措施(附图二),各位专家,请问这合适吗?这两台同类型的仪器pH计怎么溯源?一台pH计的测定结果和另一台pH计的复测结果要进行平均值计算吗?最后在监测报告上列出的值算那台仪器测的呢?
    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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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6/08/27

    应助达人

    另一个pH计测的也是复测,同时还算是仪器比对,这要比同一台仪器的复测更可靠。如果能采用多实验实的同步比对测试则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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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xtb001

    第2楼2016/08/27

    那当然可靠。当然多实验室同步测试更可靠,可是那么上头的附图二中的结果是采用4.26呢还是采用4.30?如果两者都采用,要算平均值吗?而且两台不同类型的pH计,怎么进行溯源呢?
    我知道一种溯源方法,见下图,那么原始记录上要写下判定结果吗?

    老兵(wangliqian) 发表:另一个pH计测的也是复测,同时还算是仪器比对,这要比同一台仪器的复测更可靠。如果能采用多实验实的同步比对测试则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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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3楼2016/08/28

    应助达人

    两台不同类型的pH计都是送同一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其溯源性是合法有效的,且两台pH计4.26和4.30的室内相对偏差未超过水质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允差,因此可以采用两台pH计的平均值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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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xtb001

    第5楼2016/08/28

    我也赞同,用平均值填写到报告中,事实上,我也这么做的。可是我们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附表2 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 室内精密度(%)里面没有 pH值这一栏,也没有允差。

    老兵(wangliqian) 发表:两台不同类型的pH计都是送同一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其溯源性是合法有效的,且两台pH计4.26和4.30的室内相对偏差未超过水质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允差,因此可以采用两台pH计的平均值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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