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3楼2016/12/21
赞成czcdczg版主观点,理论上校准证书没有有效期,所谓的有效期是建议性的。对于标准器而言应该有个期间核查活动控制其稳定性,只要用核查标准对所用计量标准再进行一次核查,核查结果在允许的控制限范围内,就表示该计量标准的原校准状态变化不大,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到期前而接近到期遇到能力验证时,能力验证又需要在3日内完成,就采取用核查标准对该计量标准进行一次核查,没啥问题就算是超期一两天,也不会影响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真实情况。
这个问题给我们以提示,即便是计量标准距离到期还有较长时间,遇到能力验证时最好也用核查标准核查一下,防止因预料不到的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改变。否则一旦完成了能力验证并报出,这种未被发现的改变就很可能给实验室这次的验证结论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承之
第4楼2016/12/22
按照准则要求是校准周期应为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所以有效期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并不非一定是按照校准证书上面的推荐的有效期。那么问题是:如果实验室将推荐的有效期作为实验室的校准有效期,那么在超过此有效期不校而用合适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