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老兵
第1楼2017/01/18
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7〕2号文规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可享受如下放宽条件:
1、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2、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
3、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