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l621
第7楼2017/10/18
1、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10.1.4: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0.5.2:当测定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值,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3、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4、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5、《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6、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8、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迪达拉
第9楼2017/10/18
谢谢很详细,但是SL219-98已经作废,在2013标准上好像没有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