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qxxw123456
第1楼2017/11/25
我对这个评审员的观点不认同。
1,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方法很多,准则及应用说明只是推荐了几种方法,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情况从中选择,不能强调必须把所有的方法全部包括。
2,很多实验室都在体系文件或其他文件中对质量控制的频率做了规定,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在质量控制计划中再规定频率。实验室的年度质量控制计划中如果包括了 实施时间,这实际上也就等于有了频率。
3,至于“规定限值”,也就是比对结果的判定依据。如果在其他文件中有规定,控制计划中就不一定再写。如果其他文件中没有规定,应在控制计划中明确规定
4,至于“超出规定限值时采取的措施”,无非是“立即停止相关检测,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几乎所有实验室都写在程序文件中,没有必要再写在计划中。
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是实验室必须追求的目标,只要能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其他的内容不应该强求。
andychan59
第3楼2017/11/25
完全同意,我还从未看到质控计划中写空白分析的,有时候需要适当的给评审老师补补课。
en_liujingyu
第4楼2017/11/26
CNAS-CL10: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的5.9a)条,的的确确明确提出了复评审老师给开的不符合项内容要求。我不知道你们实验室的业务范围,就这个不符合项来看,你们很可能是化学检测领域的实验室,或者有化学检测项目。既然我们实验室确实没做,那就应该按标准要求认真整改。
就制定纠正措施而言,应该先查明原因。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显然是没有学习CNAS-CL10:2012,根本没有这种意识。因此,纠正措施首先是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学习CNAS-CL10:2012,然后就应该制定责任人员根据CNAS-CL10:2012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关程序文件,特别是5.9a)条规定的实验室“建立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的详细和可操作的程序文件(注:可能与《确保检测结果质量程序》并不相同),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实施新制定/修订的文件,从而避免同类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