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APP
选仪器、听讲座、看资讯

“未批先建”两年未发现将不再处罚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自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争议。据此,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作出补充解释。
    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指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 该帖子已被版主-dengmao21加4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发帖
    +关注 私聊
  • yayicuo

    第1楼2018/03/01

    应助达人

    终于有了定论和有法可依了。

0
  • 该帖子已被版主-dengmao21加2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回帖
0
  • 该帖子已被版主-老兵加2积分,加2经验;加分理由:讨论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举报帖子

执行举报

点赞用户
好友列表
加载中...
正在为您切换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