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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拳出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环监测45号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九)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5月28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31日印发
    +关注 私聊
  • 老兵

    第1楼2018/06/08

    应助达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通知》的背景、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不断深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出具的各类监测数据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环境税征收、排污许可核算以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等领域,为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甚至有些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干扰和暗示,违规操作,出现伪造数据、报告等违法行为。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既要放开市场加快培育,又要严格监管正确引导。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联合印发了《通知》,旨在加强两部门协作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问:为什么要联合发布《通知》?
      答: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都有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取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系统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形式为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负有监管责任,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管理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监测行为。
      问:《通知》有什么特点?
      答:《通知》在制定中,两部门充分调研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现状,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重点规范和加强制度监管的薄弱环节,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并且做到三个全覆盖。
      一是监管对象的全覆盖。联合印发《通知》,实现了对我国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全覆盖。既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系统内的监测机构,也涵盖大量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两部门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生态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监管环节的全覆盖。联合印发《通知》,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环节全覆盖。从资质认定部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评审,把好“入门关”;到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身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再到两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公开通报;最后是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监管链条,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是责任落实全覆盖。《通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不断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机构负责人及其监测人员对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了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评审行为;监督管理人员应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整个监管环节中,对每一个主体责任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从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3大方面,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
      一是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认监委将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的特殊性,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评审,加强资质认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是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四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两部门重点针对那些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是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两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六是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两部门将加强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是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已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
      八是两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大数据、移动APP等信息化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九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是什么?
      答:一是我部将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签署《关于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合作协议》,加强顶层统筹和协调,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和标准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二是我部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尽快印发执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我部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监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培育和壮大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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