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计量周期调整和确定
刘彦刚
第1楼2018/12/12
2.4 计量时间间隔调整和确认方法比较
下面对5 类计量时间间隔调整和确认方法分别从可靠性、工作量、对专业技术需求和是否需要配套的软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比较,详见表1。
综合考虑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际情况和可实施性,在不增加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计量器具,计算简便,推荐选用反应法中的固定阶梯调整法和增量反应调整法进行计量时间间隔的调整和确定,下面对这两个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2.5 固定阶梯调整法
当某种计量器具投入使用一定的初始时间间隔之后,其整体性能经重新确认若超出规定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应考虑适当缩短该类计量器具的计量时间间隔;若整体性能经重新确认未超出规定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可以考虑适当延长该类计量器具的计量时间间隔,也可以保持原定计量时间间隔不变。
采用该法进行调整,其调整的计量时间增长(延长)或减量(缩短)一般都取一个固定的整月数按阶梯状逐渐递增或逐渐递减;而且所取时间间隔增量系数a 一般小于时间间隔减量系数b。
(1)拟调整的时间间隔增量(或时间间隔减量)
Δ = a( 或b)× I0
式中: I0—— 调整前的时间间隔
(2)固定阶梯调整法响应速度较快,成本较低,用于计量器具计量周期的确定时,对在用计量器具计量时间间隔的调整实现起来比较容易。但是这种方法需要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才能稳定到所期望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
2.6 增量反应调整法
增量反应调整法与固定阶梯调整法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相似,只是增量反应调整法对计量时间间隔的确认,以及对所需调整的时间增量的确认都与调整前有关参量的选择与变化有着密切的函数关系。
调整后的计量时间间隔Im与调整前的时间间隔Im-1 的关系式为:
所需调整的时间增量Δm与调整前的时间增量Δm-1 的关系式为:
式中:
Im—— 第m次计量时间间隔;
Δm—— 第m 次调整的时间增量/ 减量;
R—— 测量可靠性目标;
ym—— 计算因子,当第m次计量合格时ym= 1;当第m 次计量不合格时ym= 0;
m—— 计量或时间间隔调整序号
增量反应调整法的计算程序简便,对在用计量器具计量时间间隔的调整实现起来也比较容易;但是由于该方法计量时间间隔的调整与固定阶梯调整法相同,只是根据孤立的检定结果来确定,依据不够充分,同样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才能达到正确的计量时间间隔。
下面采用增量反应法举例进行计算,R 取97%,假定调整前计量周期为12 个月,连续4 次计量均合格,计算计量时间间隔如表2 所示。
3、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在最近获得计量结果基础之上的反应法,是比较简单实用的操作方法。建立在大量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上的最大似然估计法和控制图法,是可靠性高、比较先进的优化确认计量时间间隔的方法。但其需考虑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人员技能水平以及投入和产出等综合因素;国外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内也已有此类软件开发的报道。从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提高计量可靠性和经济效益方面考虑,最大似然估计法和控制图法都值得继续探索。
另外,在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周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和确定时,还要考虑特殊行业的规定,并遵照执行。比如为了确保军工产品的测量质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4号《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条文解释》中第二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及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这一规定体现国防军工计量严格要求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军工产品的测量质量。
作者:刘彩芹 王士勇
路云
第5楼2018/12/14
文章中第一部分有下面一段描述: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早在1999年第6号公告中明确指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也就是说,针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根据自身需要和对风险的评估,自行确定计量周期调整方法和计量周期。
我想对此段表述,作一番更正说明。首先,6号公告所表述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没有对是否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依据计量法“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任何承检机构都不可能违反这一法律规定。所以,结合计量法的要求来理解,企事业单位对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只能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确定,否则就是违法。若想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其次,该6号公告质检总局已于2016年6月8日发布55号公告,正式宣布该《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1999年第6号)废止。官方给出的解释是: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