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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禁止性规定解读

  • T107283
    2019/07/01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
  • 私聊

食品安全法规

  • 文/李杨 华测检测
    前言
    为保障食品安全,不仅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环境、设施与设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用水等条件做出详细规定,也要对生产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如: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禁止掺杂使假等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读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十条禁止性规定,为企业生产优质安全、合法合规的食品提供警示性和指导性意见。
    食品生产十条禁止性规定目录如下:

    第一条食品生产原辅料的禁止规定.................................... 1
    第二条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禁止规定.................................... 3
    第四条特殊膳食的相关禁止规定...................................... 4
    第五条掺杂使假的禁止规定.......................................... 4
    第六条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禁止性规定................................ 5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 6
    第八条标签标示的禁止性规定........................................ 6
    第九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禁止性规定.............................. 7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禁止性规定7


    第一条 食品生产原辅料的禁止规定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上述禁止事项中仅使用回收油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例就高达1353,给百姓餐桌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7年7月22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6起非法使用回收油(地沟油)加工食品案,其中4件被移送公安机关,10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2017年5月,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某餐饮公司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案,查获半成品油脂及火锅底料300余公斤。经调查,该公司将顾客吃剩的废弃火锅料通过加热、沉淀、过滤等工序,从中提取“地沟油”,再将这些“地沟油”作为底料加入火锅,重复给顾客食用。经抽样送检,这些“地沟油”酸值远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0146-2015)限值要求。
    案例解读:
    上述二案例中的地沟油明显属于回收的劣质油,其炼制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长期食用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甚至致癌。
    2006年12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619号)”。该通知具体界定了回收食品的定义和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被严禁的八种行为;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等,给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系统规范的法规基础。
    第二条 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例仅2018年就高达6466,其中刑事案由39起,民事案由6265起,行政案由7起。案例如下:
    案例: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崔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王家沟村租了一个平房当加工点,购入牛乳房、牛肺子、牛肉边角料。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其生产加工成牛油和熟食制品。崔某某负责将生产加工后的熟肉制品销售到沈阳市铁西区九路市场等地。
    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7日在被告人崔某某租用的雨润冷库和八棵树冷库内,扣押了生产加工后待销售的牛乳房熟肉制品4760公斤;扣押了尚未生产加工的冷冻牛乳房9950公斤。经检测,该熟肉制品中检出大肠菌群2100CFU/g;菌落总数24000000CFU/g,严重超出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熟肉制品》中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即:大肠菌群最高限量为100CFU/g;菌落总数最高限量为100000CFU/g。
    案例解读:上述案例中的2位被告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大肠菌群超标21倍,菌落总数超标达240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禁止规定
    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案例:
    2017年12月19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在仪征市真州镇农贸市场内经营“沈某某食品经营部”的被告人沈某某送达了《关于油炸面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风险的告知书》。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8日间,被告人沈某某明知在油炸面制品中的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仍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过量明矾,并予以销售。经检测,其油条样品内铝的残留量为8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案例解读:沈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的明矾超标8倍多,这种超限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四条 特殊膳食的相关禁止规定
    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膳食食品。

    案例一:宁波希诺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生产的钙辅食营养补充品,蛋白质标准值为10g/100g,实际检出值只有7.52g/100g,没有达到标准值。
    案例二:生产商为KatyLuck,LLC,经销商为上海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产国为美国,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的谷百燕麦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其维生素A标准值为27μgRE/100kJ,但实测值仅为4.53μgRE/100kJ,远未达到标准值。
    案例三:江西人之初乳品营养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生产的菁嘉贝比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氯的标准值为12mg/100kJ,但实际检出值为10.5mg/100kJ,没有达到产品标准明示要求。
    案例解读:近些年从各地食药监局公布的“榜单”发现:各地抽检的特殊膳食食品,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突出问题集中在钠、钙、维生素A、维生素B2、维生素C等营养成分含量不达标。若长期食用这些营养含量不达标的膳食,不但会影响孩子的正常身体发育,还会影响智力健康。

    第五条 掺杂使假的禁止规定
    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一:
    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期间,被告郑会兰在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某号片片鱼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后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再次加入客人的火锅锅底中并予以销售。
    案例二:2019年3月13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生产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案,虽已排除食源性疾病暴发,且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事件属少数人故意编造虚假消息在网上发布。但也引发了社会对中小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的广泛关注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案例三: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南部分学校周边被“辣条”等“五毛食品”围校,多家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涉案。其中一家兰考县宁远食品有限公司,曝光的主要问题:一是生产车间卫生条件差,设备设施不清洁;二是水池墙壁、储水桶有污垢;三是产品包装涉嫌虚假标识,一款虾扯蛋“辣条”产品,包装上印有虾和鸡蛋的醒目图案,但产品中既没有虾也没有蛋,除了面粉,就是各种调味用的添加剂。

    案例解读:案例一的被告人在生产、制作的食品中掺假掺杂,掺入有害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案例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警醒。目前全国各地中小学校都在响应中央号召,落实校长和家长陪餐制度、启动升级明厨亮灶和食品溯源系统、确保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等。
    对于案例三中的辣条,所曝光企业的的生产环境真叫人“触目惊心”,黑心的企业主把手伸向处于生长发育关键阶段的少年儿童,实在是“罪恶滔天”。据悉,辣条国标即将出台,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河南全省暂停审批新的“辣条”生产企业。对全省无照无证的门店,一律先清场,再追溯,再查处,再问责。
    第六条 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生产肉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案例:
    从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蓝伯明在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收购病死猪并加工销售。其中,以每只3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家无名养猪场,养猪场将收购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取出猪排骨、猪瘦肉、猪脚、猪心等层层转卖后,至少有8849.6斤流入到了食品终端消费环节并被加工成快餐被消费者食用。
    案例解读:被告人蓝伯明等加工销售病死猪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法院最终判决,蓝伯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赔礼道歉、从业禁止等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微生物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
    2017年10月,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重要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召回二款JANES品牌鸡肉制品。召回原因为,这些食品污染了沙门氏菌,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食用这些感染沙门氏菌的鸡肉制品,将在6至72小时出现食物中毒现象。症状包括:发热、寒战、腹泻、恶心、呕吐等。
    案例解读:食品生物污染源包括含有微生物的土壤、水体、飘浮在空中的尘埃、人和动物的胃肠道、鼻咽和皮肤的排泄物等。它们或直接污染食品,或经由人、鼠、昆虫、加工设备、用具、容器、运输工具等间接污染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学污染主要包括塑料制品、包装用纸、陶瓷包装材料、玻璃制品、金属包装材料等的有害物迁移,包括百姓熟知的增塑剂。

    第八条 标签标示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
    天津市南开区翔宇阳光幼儿园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面包糠生产食品,被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解读:据食安通网站数据统计,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仅2018年抽检的样品有20多例为保质期超标,涉及餐饮、商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等诸多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明令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这种过期食品供幼儿园儿童食用,更加令人发指。

    第九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禁止性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食同源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案例:2018年以来被告人郁某以营利为目的,从陌生人处购进“黄秋葵”口服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某超市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对外销售。2018年7月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郁某所经营的超市下发了《关于清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之后被告人郁某仍继续销售“黄秋葵”。经检测,该产品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14.4g/kg,“他达拉非”含量﹤0.5mg/kg。
    案例解读:西地那非是加强性兴奋的药物。被告人郁某明知其购进的性保健品含有该药品,且对人体有毒、有害,仍在市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郁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禁止性规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案例: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孔令明从他人手中购得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后,伙同被告人孔某甲给生猪注射后拉到兖州某猪屠宰场屠宰,并在市场销售获利。检出其售卖的猪肉中沙丁胺醇成分含量为30.06μg/kg(国家规定不得检出)。
    案例解读:被告人孔某甲作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明知生猪是供人食用的动物,也明知沙丁胺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仍故意给生猪注射该物质,以增加瘦肉产量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央视曝光的瘦肉精事件后,涉事单位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整顿,紧急召回涉案肉制品和冷鲜肉,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00亿元,相关涉案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结束语:
    从以上10条食品生产禁止性规定、相关案例及案例解析可以看出,我国食品行业经历了地沟油、瘦肉精、增塑剂、辣条、苏丹红、三聚氰胺、斑蝥黄等各种化学物质和元素的轮番攻击,食品生产加工业和相关产业倍受洗礼,公众身心健康也饱受摧残。从根本上讲,食品产业不光是经济产业,更是道德产业,更需要依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链条上的从业人员从良从善、用普世的道德戒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保证我们老百姓的餐桌重回绿色、安全健康,进而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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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l3367898

    第1楼2019/08/01

    应助达人

    这么多案例,看了还是让人触目惊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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