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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转贴】让吉林石化窃喜的百万罚单

快乐老家

  • 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从史无前例的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到轻飘飘、慢吞吞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成都商报》2007年1月26日)

    呜呼,惶恐而痛苦的记忆挥之不去。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造成了哈尔滨市几百万人口饮用水源危机,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并且引起了俄罗斯的强烈不满,震惊了世界。把它看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仅仅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这无异于开玩笑,面对无关痛痒的轻飘飘罚单,吉林石化一定在窃喜。

    按理说,松花江水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后,以最快的速度处罚吉林石化,对于安抚受害者,抚平社会忧伤情绪,威慑其他污染行为的继续发生,教育监管者尽职尽责,都会产生显著的时效意义,但是,就在很多人以忐忑不安的心情翘首期盼处罚结果快快出来的时候,却一等就是一年,如此,环保的紧迫感跑到什么地方去了?怎么体现环保的执行力呢?环保的智慧和工作效率怎么体现说服力呢?

    一个吉林石化,一年的利润有几十个亿之多,处罚区区100万元,相当于九牛一毛,怎么让吉林石化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怎么让其举一反三,怎么让其感到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相反,如此挠痒痒式的处罚,会让其决策者敷衍说“痛下决心改前非”,但是潜意识里一定会说“咳!虚惊一场,大不了就是罚几元钱么!”,污染后果很严重,处罚却轻如鸿毛,岂有此理,岂不怪哉?

    有官员说按我国法律规定,这100万元罚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环保法律的规定,这个罚款数额已顶破天了。为什么近些年严重的污染事故屡屡发生,原来是法律效力老化了。那么,面对触目惊心的污染现状,为什么不能及时修改法律条文?为什么老让法律跟不上形势发展,难道修改法律就真的那么烦琐和艰难吗,与其说是法律老化,倒还不如说是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法律制定部门“一等二看三通过”的与时俱退意识在作怪。

    某地纺织印染公司号称“中国漂染工业老大”。该企业因为违反了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并同时运行的要求。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地方环保部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一次性罚款10万元。有人给该企业算了一笔账:这个企业实际上每天产生废水4万多吨,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保费用4万元。环保执法人员即使按照法律的最上限罚款10万元,也不过是它两天的污水处理成本。“精明”的企业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商业利益,节省成本,必然会首先选择宁愿环境违法和交纳低额罚款,也要让污染继续下去的商业谋略。如此让污染企业钻环保法律的漏洞,实际上就是“鼓励”违法、纵容违法。

    一个震惊了世界的特大污染事故,却并没有让污染企业遭受特大的经济处罚;一个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却没有得到建国以来最大的罚单;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却没有让污染企业获得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痛苦污染代价;在漫长的一年的等待中,最终的赢家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吉林石化,输家是国家环保总局,这样的尴尬和无奈难道还不够发人深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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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番

    第1楼2007/02/01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好多法规、标准都是几十年前制定的,已经根本满足不了当前发展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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