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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

  •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和控制。

    3引用文件

    3.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公司法人

    作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公司消防安全法定责任。

    5.2 行政总经理

    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公司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办法,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组织保障。批准消防演习、消防检查计划的组织开展,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5.3 行政综合部

    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消防大队联络;

    2)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 建立和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4) 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火灾隐患组织整改,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 负责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配置,及日常点检、维护与保养,确保消防通道和出口的顺畅;

    6)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及明火实验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5.4 各部门负责人

    作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任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逐级落实部门内安全防火责任,保障公司消防安全办法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行政综合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5.5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

    作为本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负责根据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识别本部门消防风险环节,必要时编制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对于发现的火线隐患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时及时报告行政综合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参与及协助行政综合部组织的消防演习、消防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5.6 义务消防队

    公司义务消防队为兼职人员,由各部门推荐、行政综合部组建并管理。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公司消防演习;发现起火时负责应急指挥和应急灭火救灾。

    6 程序

    6.1 消防组织管理


    6.1.1公司各部门的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止,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1.2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应任命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并上报行政综合部备案。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将安全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区域、班组、岗位、个人,必要时应制定部门安全防火实施细则文件,对本部门内火险隐患加以管控。

    6.1.3 行政综合部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由各部门推荐,消防队员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匹配。

    6.1.4行政综合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应不与本文件内容冲突。

    6.2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演习

    6.2.1消防培训应纳入人力资源部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

    6.2.2 行政综合部应制定计划或日程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公司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宣传板、海报、公司论坛等,采取多样形式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全员消防意识,推动消防管理办法的落实。

    6.2.3 各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员工开展专项、岗位防火教育和培训,对于存在火灾风险的岗位人员,如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搬运、保管、处理人员、明火实验人员等,必须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6.2.4 行政综合部应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灭火、应急疏散和救助等方面培训。6.2.5 行政综合部每年应制定消防演习方案/计划或日程表,通过演习考核消防员的能力水平,同时对公司全体人员的应急疏散进行演练。

    6.2.6 必要时可以联络地方消防单位来公司指导演习或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6.3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6.3.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行政综合部应对建筑和装修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进行审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各项规定。

    6.3.2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安全出口等应确保通畅,建筑安全出口、安全距离等必须按消防安全规定执行。行政综合部应绘制公司“各楼层消防疏散平面图”,并张贴在易于看到的显著位置。

    6.3.3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风险性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及其它必要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行政综合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警示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实行统一管理。

    6.3.4 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移动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应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移动灭火器应摆放在固定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6.3.5 各部门如发生实验室布局调整、储存物料改变等情况,应及时向行政综合部报告并提出消防器材的调整意见,由行政综合部负责重新配置。未经行政综合部同意,严禁私自更改、调换、挪动以及非火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6.3.6 各部门如因火动用消防器材,或发现消防设备器材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行政综合部。

    6.3.7 行政综合部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人员对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箱)、消防栓及配件以及应急照明灯、消防通道指示灯等进行点检、维护和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状态,并填写“消防设施器材点检维护记录卡”(表单内容由行政综合部根据维护保养项目编制)。

    6.4 消防安全检查

    6.4.1 行政综合部每年应制定“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并报行政总经理批准。检查范围应覆盖到公司所有场所,可以采用滚动式审查,时间上可以考虑在长假放假前(或后)开展安全检查。

    6.4.2 检查内容应包括方面:

    1) 对各部门/场所火灾隐患及其防范措施情况;

    2) 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各类指示和警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报警装置、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器材等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点检和维护情况;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特殊岗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情况;

    6) 其它消防安全相关情况。

    6.4.3 行政综合部负责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6.5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6.5.1 公司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储存场所、样品和记录储存场所、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是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应予以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

    6.5.2 以上场所均禁止吸烟,行政综合部应设置吸烟区,并予以明确标识。

    6.5.3 公司内部如需使用明火,例如需开展明火实验(燃烧实验、火焰炉、电炉等)、需要明火取暖(电暖气等)等,应填写“明火使用审批表”,报行政综合部审批许可,并由行政综合部备案存档。明火作业应设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调整。

    6.5.4 公司内部电焊工、气焊工、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5.5 外来单位如因建筑、装修、设备安装等原因需要在公司内动用明火、或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需要经过行政综合部审批,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6.6 火灾事故管理

    6.6.1 火情报告

    一旦发生火灾,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当地的火灾报警电话,报告火灾情况,然后及时联系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和公司行政综合部。火情报告包括:

    1) 发生火灾的地点;

    2) 火灾的大小和类型;

    3) 是否有危险化学品;

    4) 是否有适当类型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5) 所属公司的名称和报告者姓名等。

    6.6.2 灭火和疏散

    火灾发生时,消防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成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疏散人员。同时在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为防止火情的扩大,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1) 如火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应尽可能采取隔离措施,如移走易燃物、关闭易燃气体阀门开关等;

    2) 尽快切断电源,防止电火发生;

    6.6.3 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行政综合部应向当地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时影响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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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前大桥下

    第1楼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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