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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21/01/07
RL02::2018中的规定:
4.4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4.4.1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
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并按照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
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
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
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此处的规定非常明确,CNAS并没有规定暂停半年,而是实验室自行暂停相应不满意项目使用CNAS标识,自行整改完成就可以恢复使用,政策非常宽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