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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USP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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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ver time, the n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changed from being a compendium of recipes to a compendium of drug product standards. Its publishing schedule also changed. From 1820 to 1942, USP published the Pharmacopeia at 10-year intervals; from 1942 to 2000, at 5-year intervals; and beginning in 2002, annually.

    美国药典由美国政府所属的美国药典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l Convention)编辑出版。USP于1820年出第一版,1820-1942年每10年出一次修订版,1942到2000年每五年一次修订版从2002年开始,每年均出版修订本. NF(国家处方集)1888年第一版,1975年起并入USP,但仍分两部分,前面为USP,后面为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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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07/03/16

    美国药典第24版“凡例”主要内容介绍

    李芳

    摘要:目的 通过对美国药典24版“凡例”主要内容的介绍,供实际运 用参考。方法 按原文编排的章节顺序重点介绍。结果 与美国药典第23版比较,该版药典对其光盘版、“USP-NF”标识、增补本、参照试剂 及其它杂质检查等内容进行了增、修订。结论 美国药典第24版“凡例 ”的规定详细具体,便于执行,部分内容与中国药典规定有差异。
    关键词:美国药典;凡例
    中图分类号:R921,31.7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001-2494(2000)11-078 2-04

      美国药典第24版英文名为The Pharmacopeia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Twenty-F ourth Revision,可简称为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Twenty-Fourth Revision或USP第 24版。该药典出版后即取代历版美国药典,法定生效时间为2000年1月1日,此间使用“USP ”一词而未作限定时,系指USP第24版及其增补本。从该版药典开始,美国药典会(USPC)在 发行其印刷版的同时,还发行光盘版(CD-ROM),两者内容相同,均可使用。
      该药典“凡例”(General Notices and Requirements)是为解释和使用美国药典的标准、检 查、检定和其他规格提供简要的基本指导,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当“凡例”与正文各论 规定不一致时,使用了“除非另有规定”(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这一修饰语,则应 优先考虑该各论的规定,未加以特别说明的地方,“凡例”与药典的正文各论或附录一样具 有法定约束力。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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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07/03/16

    1 法定名称及法定品种

    1.1 法定名称 药典收载的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尽管目前 美国药典(USP)和国家处方集(NF)收载于同一册中,但它们是作为两个部分而分别概述的, 某一产品为USP或NF两者之一认可,却并非为两者均认可,因此,对以往有些出版物标记写 成“USP-NF”或产品标签上类似的连接,均是不正确的,该版药典“凡例”已对此作了修 订。
      当某一产品的成分与药典规定的成分不同时,或含有一种对规定的检定和检查法有干扰的物 质,此产品应使用与药典承认的任一名称有明显区别的名称,而不能以法定名称出现,避免 混淆。
    1.2 法定品种 药典所列的品种都是法定品种。当该品种的各 论发表在药典包括其增补本、附录或其他临时修订本上,并为其规定了生效日期,则此品种 为药典所承认。
      当某一制剂符合各论和通则的要求,其含有的一种或数种营养物质才可用“USP”标示;反 之如果某一制剂不符合药典有关要求,即使含有USP认可的营养或饮食添加物,也不得将这 些营养成分标示为符合USP质量标准。

    2 相对原子质量和化学式

      用以计算相对分子质量以及检定中的换算因子等情况时,其使用的相对原子质量均按1997年 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协会相对原子质量和同位素丰度委员会推荐的相对原子质量。
      除用在定义、检查和检定以外,化学式作为资料和进行计算而提供。

    3 缩略语

      对药典中出现的“AAMI”(医疗器械促进协会)等19个缩略语逐一进行了说明,其中删去了上 版药典中的“NBS”(国家标准局),增加了“EP”(欧洲药典)和“JP”(日本药典)。
      为了明白而简洁,各论中应用了不完全的句子。检查项下以三角形括号中的章节号码表示应 遵照附录的相关操作方法,冒号后规定的数值为该项目所要求的限度。

    4 有效数字和允许偏差

    4.1 有效数字 在各论和试验中规定的限度,不论是百分数还 是绝对数字,都认为最后一位数字是有效的。当以数字表示限度时,范围的上限和下限也包 括在内,此范围包括这两个数值本身以及所有的中间数值,而不包括限度以外的数值。滴定 操作中应用当量时,在进行空白校正的前提下,滴定液浓度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被分析物重 量的有效数字位数相当。
    4.2 允许偏差 除另有规定外,药典品种各论中对药物及营养 、饮食添加物或成品制剂规定了限度。活性成分含量测定使用的分子式,系指具有100%纯度 的化学实体。
      制剂应按标签上所述每一种成分的量来配方。如已知某成分的含量随时间而减少,生产时的 投料量可超过标签标示量,以保证在整个有效期内含量均符合各论的要求。药典品种各论中 规定的允许偏差和限度,依据采用符合GMP要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预期能达到的质量特点而 定。不能根据药典限度或允许偏差推断某一大于100%纯度的药物就是“超过”了药典质量, 或测定值比各论规定的允许偏差小的产品,也不能断定其“超过”了药典要求。应注意勿将 测量值与真实值混为一谈。
      从实验或计算得到的分析结果,须与规定的限度比较后,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测定值或计算 值往往比规定的限度含有更多的有效数字,应按限度表示进行舍入。具体规则为:在规定限 度范围内,只考虑计算值或测定值的小数最后一位数右边的一个数字,如这个数小于5,则 将其舍去,前一位数不变;如这个数大于5或等于5,亦将其舍去,前一位数加1。例如某药 物的杂质限度为“≤0.0002%”,测定结果为0.00025%,按上述规则舍入后得0.0003%,判为 不符合规定;又如某药物的含量测定限度为“≥98.0%”,测定结果为97.96%,按上述 规则舍入后得98.0%,判为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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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07/03/16

    5 附 录

      各个附录配以一个在括号里的数,与章节名称相邻,例如(621)色谱法。附录包括检查和检 定的一般要求,编号从(1)到(999);通用检测法编号从(1000)到(1999);营养添加物编号在 (2000)以后。这些编号有助于区别并很快找到一般检查及有关信息,当附录段落标题与章节 名称不一致时尤为方便。例如各论中的“Ultraviolet Absorption <197u>”(紫外吸收)方 法可在一般检查“<197>Spectorphotometric Identification Tests”(分光光度鉴别试验) 章节处的段落下查阅。

    6 药典论坛

      它是USP标准进展及药典修订的杂志,作为USP修订委员会对药典通用部分及注意点交流的内 部资料,同时向公众提供对USP和NF修订标准提出建议的机会。在药典论坛中有药典预览, 正在修订中,对药典修订的促进,术语,临时修订通告,法定参考标准等栏目,还有药物需 求,药物中的其它组分(赋形剂)以及营养添加剂等目录。

    7 增补本

      为该版药典“凡例”新增项目。系定期出版的标准原文包括药典论坛预先出版作为正式执行 的质量标准原文,它与药典一样具有法定效力。

    8 试剂标准

      除另有规定外,所使用的试剂应符合美国化学学会(ACS)最新出版的“试剂化学品”提出的 标准,或符合药典规格质量要求的试剂。药典列出的试剂、指示剂及试液,不作为治疗用, 标签上涉及USP字样时,应注明“试剂”或“试剂级”字样。

    9 参照试剂

      为该版药典“凡例”新增项目。指非普通商品或供USP某些检查或检定专用的特殊试剂。

    10 USP参比标准品

      通过增补本或药典论坛临时修订通告栏发布,并符合药典各论要求的药典品种,作为药典检 查和检定用的参比标准品,在各论中简写为“RS”。

    11 效价单位

      不能完全按化学、物理特性描述的物质,其生物活性效价单位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生 物标准化、国际生物参比制备工作委员会定义为国际单位(IU)。USP参比标准品采用USP单位 ,除另有规定外,USP单位与国际单位相当,其等效性在检定时以碱基计。生物制品的效价 单位与FDA确定的USP标准品相当。
      该版药典“凡例”中,此次未收载关于抗生素效价单位的内容。

    12 制剂成分及工艺

      制剂中的各种成分均应符合药典各论的规定,营养及饮食添加剂应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物质或 优质食品级物质制备。对制剂的生产工艺,强调按GMP要求运作,制剂的成分和比例不得变 更。如要求某一成分重量用干重表示,则该成分在取用前不需干燥,从所取的量中扣除所含 水分或其它挥发性物质即可。原料中凡含有经药典各论特别许可的添加物,标签上要注明其 名称和数量。
      除另有规定外,为增加制剂的稳定性、用途、美观或便于制备而加入的抑菌剂、基质、载体 、包衣、色素、调味剂、防腐剂、稳定剂和赋形剂,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所用量应无害;② 不超过达到预定作用所需的最小量;③不降低制剂的生物利用度、疗效或安全性;④对检验 方法无干扰,否则认为该物质是不适当的并禁止使用。对充填于制剂容器顶部的隋性气体, 不需在标签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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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楼2007/03/16

    13 检查及检定

    13.1 装置 在检查或检定中的容器或仪器,仅作为推荐使用, 还可使用具有相同或更高灵敏度和精密度的其它仪器。为了使供试液浓度适应所用仪器的工 作范围,可按方法规定,用溶剂按其比例将供试液浓度适当提高或降低。
      除另有规定外,离心法操作系采用有效半径约为20 cm的设备,且其转速应足以使上清液在1 5 min内澄清;层析管和层析柱的直径系指内径(ID),而其它类型的管子或导管的直径系指 外径(OD)。
      规定使用的蒸汽浴,可暴露于蒸汽流或温度与流动蒸汽相当且可调节的另一种热能形式。规 定使用的水浴,如温度未加规定时,系指剧烈沸腾的水浴。
    13.2 外来物质和杂质 在各论中不可能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杂 质、污染物或渗杂物,此项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在常规条件下,将“外来物质和杂质”作为 非药用物质加以限量控制,以向使用者保证法定品种的同一性、强度、质量和纯度。
      该版药典“凡例”此次增加“其它杂质”内容。量和同一性均为已知的杂质,采用色谱法检 查。因生产工艺改变,导致产品中的未知杂质超过0.1%时,应按USP各论规定对其检测和定 量,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其它杂质”与单一检测的杂质的总和不得大于2.0%。发酵产品、 半合成衍生物、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生物技术衍生化产品、肽、草药以及由动物或植物 来源未经加工的产品,不按“其它杂质”检查要求检测。已知有毒的物质不列于“其它杂质 ”检查项下。
    13.3 操作法 本节对各项操作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仅作重点介 绍。
      在化学原理相同的前提下,自动分析法与手工操作法均适用于各论中提出的检定和检查,但 在结果出现差异或有争议时,只能以药典所述方法获得的结果而定。
      进行检定和检查时,分析取样应不得少于规定的剂量单位数。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或与有害 物质接触,该版药典“凡例”增加在仪器和化学操作中也可改变取样比例的规定。
      当水分或其它挥发性物质的存在可能对操作有干扰时,必须遵照各论的规定先行干燥。某品 种各论中“预先干燥”一词如无特别说明,则表示该物质应按各论中“干燥失重”或“水分 ”项下的规定干燥。USP参比标准品使用前干燥与否,以标签内容规定为准。
      “干燥至恒重”的规定系指干燥应继续到连续两次称重时的每克被测物质的差异不大于0.5 mg,第二次称重应在再干燥1 h后进行。“炽灼至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于(800±25)℃ 灼烧至两次连续称重,每克被测物质差异不大于0.5 mg,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灼烧15 min后 进行。
      “鉴别试验”用来证明待测物质与从有标签的容器中取出的物质的同一性,即只能确定是不 是某物质,而不能确定某未知物是什么。
      “气味”试验方法系将药品的包装(不超过25 g)临时打开,或从大包装药品中取出约25 g一 份,移至一敝开的100 ml蒸发皿中,置空气中暴露15 min后检查,可确定为“无臭”、“几 乎无臭”、“有轻微的特殊气味”或其他用语。药典中指出的“气味”仅为描述性,并不作 为衡量某一批号药品的纯度标准。
      “相对密度”除另有规定外,以25°或25°为基础,即某物质于25℃时在空气中的重量与相 同体积水在同一温度下的重量之比。
      “温度”除另有规定外,药典中所有的温度均为摄氏度,且测定均应在25℃处进行。对“温 热”的规定系指不高于45℃的任何温度。
      “时间限度”除另有规定外,进行检查和检定时,允许发生反应的时间是5 min。
      “水分和干燥失重”在使用滴定法测定药典品种的水合水和吸附水时,该检查通常列于“水 分”(water)标题下,除另有规定外,限度以重量或重量百分比表示;在指定条件下干燥, 通常已知失重代表残存的挥发性成分包括有机溶剂及水,该检查列于“干燥失重”(loss on drying)标题下。
    13.4 检查结果、统计和标准 本节对经法定检查和检定得到的 结果与统计及标准的关系进行了说明。重复性试验、逸出数据的统计处理以及总体样本结果 的外推,均取决于试验的客观性,其数据处理可按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UPAC(国际理论 与应用化学协会)和AOAC(原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有关规定进行。
    13.5 性状 该项目为使用、制备或调配药物提供相关资料,作 为一般性质的描述,它们不是纯度标准或检查法。
    13.6 溶解度 与“性状”定义一样,药典各论提供的“溶解度 ”不作为纯度标准或检查法,但在规定溶解度检查时,才作为纯度检查。可溶性品种在形成 溶液时,可能出现痕量的物理性不溶物,如微小的滤纸碎片、纤维和其它颗粒物质,除非在 各论中明确检查或其他规定予以限制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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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07/03/16

    14 处方和配方

      书写处方品种的量和强度时,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公制单位。如处方中用到其他计量系统 ,配方时应换算到与公制相等的量。

    15 保存、包装、贮藏与标签

    15.1 容器 是容纳药品并直接或可能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器具。 容器在装入药品前应洗净,不能与其中的药品起物理或化学作用,使药品的质量发生改变而 超出法定要求。除各论另有规定外,适用的容器有:
      “防损害包装”指不明显损坏封口就不能使用其内容物。眼用、耳用的无菌药品及非处方药 需采用这种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及生产、使用的外包装最好要采用这种包装。
      “避光容器”指能使内容物免受光的影响。当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用不透明复盖物遮光时 ,容器上的标签应注明:复盖物必须保留至使用完毕。
      “密闭容器”指能在常规条件下,防止外来固体进入及药品散失。
      “密闭容器”指在常规条件下,防止外来液体、固体或蒸汽污染,防止药品散失、风化、吸 潮或蒸发。
      对各论规定用“密闭容器”或“密封容器”包装或贮存时,应符合容器-渗透性要求。
      本节中还对“一单位容器”、“单剂量容器”、“单位剂量容器”、“单位使用容器”、“ 多单位容器”及“多剂量容器”的使用范围及标签要求作了规定,这些容器分别供一次性使 用、非肠道途径给药或口服给药等情况时使用。
    15.2 贮藏温度 ①“冷冻”(Freezer)温度恒定在-25~-10 ℃之间。②“冷”(Cold)不超过8℃的任何温度。冰箱恒温在2~8℃之间的冷处。③“凉 ”(Cool)在8~15℃之间的任何温度。除各论中另有规定外,于“凉”处贮藏的药品可贮藏 于冰箱中。④“室温”(Room Temperature)指工作区域内的温度。“受控室温”通常恒定保 持在20~25℃,除在各论中或在药品标签上另有规定或说明外,在“受控室温”下贮存的药 品也可在“凉”处贮存。⑤“温热”(Warm)在30~40℃之间的任何温度。⑥“过热”(Exces sive Heat)指40℃以上的任何温度。
      药品的贮藏温度并非越低越好,除防止容器破裂外,如因冷冻导致药品的含量或效价降低, 或使剂型发生破坏性变化,应在容器标签上有防冻说明。普通条件下贮存的药品,除各论中 另有规定外,其贮存条件包括防潮、防冻和防过热。
    15.3 标签 除按规定稀释的液体制剂外,标签上应说明每一剂 量单位所含有的活性成分或营养成分的量,并用公制单位表示。为使配药和用药可能产生的 误差减至最小,应注意“终端零”(Terminal Zeros)的正确使用,当活性成分的量用整数表 示时,不要用小数点后加零的数(例4 mg不应写成4.0 mg);当活性成分的量用小于1的小数 表示时,小数点前面应有零(例0.2 mg不应写成.2 mg)。
      本节对盐类药物、含维生素制剂、非肠道用和局部用制剂、电解质、含乙醇制剂及特殊胶囊 和片剂的标签内容分别给予了规定。替补治疗用的电解质的浓度和剂量在标签上应以毫克当 量(mEq)表示,并标示出各成分的重量或百分浓度。
    15.4 有效期 法定药品、营养或饮食增补剂的标签均应注明有 效期,使其在购买和使用时容易看到并能够理解。如包装在容器中的制剂作为非处方药销售 ,其标签上无剂量限制,且在规定条件下贮存能保持稳定不短于3年者,其标签上可不标明 有效期。
      当有效期仅以某年某月表示时,此有效期系指所述月份的最后一天。
    15.5 使用期 因考虑药品的性质,包装容器的特点,药品的有 效期,预期贮存条件以及患者使用配方后的药品疗程长短等因素,可在多单位容器标签上规 定适当的使用期,其日期不应晚于制造商容器上的有效期或药物配方后1年这两者中较早的 日期,以限制患者超期使用该药。

    16 植物药和动物药

      除大量用于挥发油、生物碱、糖苷及其他有效成分制造或分离的药物外,进入市场的植物药 和动物药应符合下列要求:以显微结构作为确定同一性、质量或纯度的依据;应不含致病生 物,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达到无微生物、昆虫及其他动物包括动物的排泄物的污染;不应有异 常的色泽、气味、粘滑或其他变质的迹象;其无机异物的量,按酸不溶性灰分测定,除另有 规定外,不应超过被测药物重量的2%;将植物药碾磨或粉碎之前,应采用机械或其他适当方 法除去石块、灰尘、土块及其他无机异物,异物包括未规定作为药物成分的植物部位。植物 药或动物药可采用不留下有害残余物的合适的试剂或工艺处理,以防止昆虫蔓延或微生物污染。

    17 重量和度量

      本节中列出了Bq(贝克勒耳)等44个常用计量单位及其缩写,删去了上版药典收载的Mrad(兆 拉德),增加了fg(毫微微克)。

    18 浓 度

      该版药典在化学检定和检查操作中,大多数采用的的是重量摩尔浓度(Molality)以m表示; 体积摩尔浓度(Molarity)以M表示和当量浓度(Normality)以N表示。
      百分浓度分别以重量/重量百分比(w/w)、重量/体积百分比(w/v)和体积/体积百分比(v/v)表 示。使用“百分比”一词而未加以说明时,固体和半固体的混合物指重量/重量百分比;固 体溶于液体形成的溶液或悬浮液指重量/体积百分比;气体混于液体形成的溶液指重量/体积 百分比。
      配制处方药物时,因室温改变而引起体积的微小变化可忽略不计。
      以上介绍的是USP第24版“凡例”的主要内容,与上版药典比较,该版药典中增加了对光盘 版的说明;将以往使用的“USP-NF”标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增补本”和“参照试剂” 两个章节的内容;在检查和检定章节中,增加了“其它杂质”检查内容;随着分析技术的发 展,计量单位中增加了“毫微微克(fg)”。
      此外,USP第24版“凡例”中的有些规定与我国2000年版药典规定不同,例如数值的修约规 则、恒重、温度以及对植物药和动物药的质量要求等,在实际采用时应加以注意。

    李芳(武汉市药品检验所,湖北 武汉 4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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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bble

    第6楼2007/03/16

    不搞这方面,不知道这些
    精神上支持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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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llzq

    第8楼2007/03/16

    要学的知识太多了
    真的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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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brina2007

    第9楼2007/08/05

    我正在翻译这方面的内容,太感谢了!
    不知还有没有USP附录方面的中英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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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na

    第11楼2007/08/13

    现在USP已经到30版了,这版和以前的版本也有了明显的变化。最显著的变化是现在分为了上下两部,General Notice和NF的内容在Volume1,正文内容在Volume2。越来越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限度也和Ph. Eur(欧洲药典)以及JP(日本药典)一致了。看来三大药典调解委员会功不可没,这也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方便。不过以我有限的工作经验,我还是觉得中国药典的方法最简单、最方便、毒性小。希望我们中国药典也能在国际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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