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检测实验室实施的内部校准的人员并不属于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范畴。根据CNAS-CL01-G004中4.3的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并持证或经授权。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实验室只需对实验室实施校准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授权即可。
第二,内部校准的依据即为CNAS-CL01-G004,在编制内部校准方法要参照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 内部校准方法应强调针对性和专一性 ,即本内部校准方法就是针对本检测实验室的某一特定被校设备(一般为玻璃量具)。
另外需要注意,内部校准仍需满足校准环境、设施等要求,并且需要强制检定的器具一定不得使用内部校准,而应进行检定。
路云
第3楼2021/08/05
有相当一部分检测机构的人员,对“内部校准”的理解存在误区。为了省钱,认为一大批同类计量器具只需送一两件,取回后自己将其他未送检的器具与其进行比对,认为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校准”。完全不考虑校准人员是否具备能力,是否构建了具备满足校准方法的环境设施,是否配置了满足开展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辅助设备,是否建立了开展“内部校准”的管理制度等。
根据CNAS-CL01-G004中4.3条的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实验室只需对实验室实施校准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授权即可。
实际上,对内部校准人员的培训要求,与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人员的培训要求,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除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外,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都一样。另外,除了培训满足CNAS-CL01-G004中4.3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2.2条b)款的要求:
而不是不具有培训师资资源,随便鱼目混珠找两个所谓的“师傅”出来充当培训老师授课,就认为是经培训考核合格,就此在内部发证授权。楼主的最后一段,说得非常在理。其实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只有取得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的人员,才具备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有几家检测机构的“师傅”能达到此要求?
路云
第6楼2021/08/06
建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开展“校准”,而是为了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对于“内部校准”,除了人员、环境、设施必须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外,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只要求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即可。你可以建标,但并非强制。建标之后,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或校准了,不建标就只能开展“内部校准”,不能开展非强制检定。这就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内部校准”的区别。
刘彦刚
第8楼2021/08/07
你这样一说,让我想起来了,只怪我的知识领域还是局限于法制计量;而你不同,法制计量和CNAS都全面精通。当然如按JJF1033建标后,对贵单位内部的玻璃量器进行校准,自然是一点问题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