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刘彦刚
第1楼2021/08/18
我的观点是需要是否适应的确认。
JOE HUI
第2楼2021/08/18
刘老师,能否详细说说。
路云
第3楼2021/08/19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已经给出了符合性判定结论(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所以不需要再进行计量确认,这是计量法的要求,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需要做“计量确认”的是校准。
第4楼2021/08/20
比方说:对应标准要求该分光光度计为Ⅱ及以上,可现分光光度计虽然证书给出合格,但性能指标仅能满足Ⅳ级要求。检定规程原文见附件。
第5楼2021/08/20
明白了 即使不符合规程要求,但符合我们预期使用场合需求,也是可以降级使用的
第6楼2021/08/20
评审老师可没管你计量法啥的
第7楼2021/08/20
计量器具的合格判据(准确度等级),都是以计量器具的原始出厂时的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技术要求为依据的。使用场合要求配置Ⅱ级及以上的分光光度计,可你配置的分光光度计却是Ⅳ级,这明显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如果你送检的分光光度计本身就是Ⅱ级的,现在只能达到Ⅳ级要求,承检机构是不会出具《检定证书》的,只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满足Ⅱ级准确度要求。承检机构按Ⅳ级要求出具《检定证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第8楼2021/08/20
首先,承检机构是不知道客户的预期使用要求的,他下结论的依据就是检定规程的法定计量要求,以及仪器本身的准确度等级,而不是符合哪一级就按哪一级下结论。如果是这样,那是不是只有不满足最低准确度等级时,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呢?是不是实测结果高于原准确度等级,也可以按高准确度等级出具《检定证书》呢?显然没有道理。 至于降级,不是马后炮,而是用户在送检之前就必须走的流程。应该更改仪器上的准确度标识,送检时与承检机构约定按低准确度等级判定。
第9楼2021/08/20
评审老师是什么角色,他的行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评审老师凭什么说可以使用?
小骗子
第10楼2021/08/20
对设备铭牌上明确标明等级的计量器具按标明的等级判定是否合格,对设备铭牌上没有规定必须标明的,铭牌上也没有等级的按实际检定结果定级
品牌合作伙伴
执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