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hua1981
第1楼2021/08/20
申请扩项应根据“CNAS-RL01:2011 6.2.1 扩大认可范围”要求进行:
6.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2 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6.2.1.3 CNAS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4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