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APP
选仪器、听讲座、看资讯

一量友关于重复性试验的一些想法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4.5.3.5要求 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的合理性
    重复性试验结果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参与不确定度分析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的要求需要给出合理性的解析。
    第一、重复性试验的对象是常规计量器具,但对常规计量器具的进行重复性测量时,因为器具型号不同,测试环境差异不同,选取测量对象有随机性,重复性结果也是随机的,在随机数据之间的比较没有太大意义。
    第二、C1.6中”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应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如果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并可以将新测得的重复性作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检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
    从符合性要求来看,如果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小等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认为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也就是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但实际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重复性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何以以部分的影响,而忽视其它影响量的影响,从而判定其一定能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
    是否需要重新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仅仅取决于重复性分量是否变化,影响不确定度的其它分量也同样会改变不确定度评定的结果,例如标准器的溯源信息、稳定性等因素的变化。只有在评定过程中引入了这些因素的极限量时才不是这些因素实际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度的变化。例如:标准器引用是标准器最大允许误差,而不是溯源证书上可能变化的诸如修证值不确定度。标准器引用是标准器被允许的稳定性,而不是实际的稳定性。因此依据重复性的改变趋势而确定是否重新评定不确定度没有意义。
    通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的过程,可以看出建标单位在检定或校准过程中对不确定度来源的认识程度以及不确定度分析的能力。虽然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可以借鉴到平时评定不确定度中,但是与平时具体的评定过程还是存在差别。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只是起到了一个范例的作用,以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去代替平时的实际工作中的不确定度评定工作,夸大扭曲了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作用。
    以规程要求的仪器重复性要求为出发点看,如果以规程要求的仪器重复性最大值作为常规仪器测量重复性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的重复性影响分量。再考虑其它影响引起的不确定度分量。以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限为终点。则可以确定除重复性以为外的影响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值。
    从仪器分辨力的角度看,C.1.4中“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被检定或被校准仪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应当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代替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分量”,此时,重复性分量不参与不确定度计算。
    依据JJF1094-2002 5.3.1.5中“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对测量仪器进行评定,…..不需要考虑对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影响”,那么作为影响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量的重复性更无需考虑。因为除重复性分量其它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在规程编写时就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依据JJF1094-2002 5.3.1.6“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以外的技术规范对测量仪器进行评定,…….如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符合5.3.1.4的要求,必须考虑下面判据。如果U95≤1/3MPEV的要求,则依据示值误差与MPEV的关系进行合格性评定。如果U95>1/3MPEV,则要考虑U95,这就说明不论U95是否小于等 于1/3MPEV并不能作为计量标准能否进行校准依据,只在这一条件不成立时需要考虑U95因素,所以此时重复性测试也是多余的。
    计量标准的考核的本意是考核构成标准的软硬件的符合性,硬件部分自然是计量标准器,重复性考核的重点应该放在计量标准器上,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更多的是体现了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从JJF1033各时期版的历史脉络来看,JJF1033-2001中关于重复性试验部分的名称和方法与后期的JJF1033-2008、JJF1033-2016均不同,JJF1033-2001中重复性试验被称为“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其定义为“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JJF1033-2016中定义为“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不致程度。”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在JJF1033-2001强调的是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而JJF1033-2016淡化了这一点。另外依据JJF1033-2001中C.3.2,计量标准的测量对象为稳定的被测对象,而JJF1033-2016中为常规的被测量对象。因此,JJF1033-2001更关注的是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而JJF1033-2016关注点在重复性作为不确定度的分量在不确定度分析中的作用。
    JJF1033-2001中要求重复性试验的对象为稳定对象,这一点在实施中不太容易做到,首选在对象选择上,去确定对象是否稳定,需要时间和成本。再次,确定稳定对象需要规则,既达到什么标准的对象才算是稳定对象。最后,稳定对象的重复性需要优于计量标准才能确定标准的重复性,否则测验结果就是对象的重复性,而不是标准器的重复性,这一点最难做到。因而JJF1033-2001中将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作为计量标准考核的一部分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实操性较差。
    JJF1033-2016是对JJF1033-2001没有再去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转而想通过不确定度分析去估计计量标准测量常规对象的对合成不确定度的影响。但是最终的判断方法还是值得商傕的。
    +关注 私聊
  • 刘彦刚

    第1楼2021/08/25

    应助达人

    应该说该量友一下子提出的问题有点多,真的得容我静下心来研读一下,否则只能是瞎说。但有一点我不理解的是他为什么不与2016版之前2008版比较,而与2001版比较?

0
    +关注 私聊
  • 路云

    第2楼2021/08/26

    应助达人

    其实该文作者的观点,与我六年前参加第八届原创大赛所写的文章“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改建议”所表达的观点不谋而合。对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个问题,2001版对重复性的名称、定义和试验方法的表述是正确的,名称是“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试验方法是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
    到了2008版,定义的名称改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但定义的内容没有变化。发生变化的是重复性试验方法,他不是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而是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是2008版修订的一大败笔,与定义不符。
    2016版的修订就更奇葩,删除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术语定义,增加了“测量重复性”术语定义,正文中将其表述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仍维持原2008版的不变。所以说此次修订是“换汤不换药”,不仅未将试验方法改回原2001版的试验方法(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反而将名称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可谓是错上加错。此“重复性”反映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示值重复性”。这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是否合格,哪里是在考核检定/校准过程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啊。

0
    +关注 私聊
  • 小骗子

    第3楼2021/08/26

    从JJF1033-2016对重复性的考核很明确的,考核的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重复性的考核明确了使用的不能是稳定的被测物,而是常规的被测对象,这个被测对象起码应该是经检定能够合格的,不能是确定的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测对象。目的是确认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对最终检定结果不存在影响

0
    +关注 私聊
  • 刘彦刚

    第4楼2021/08/26

    应助达人

    是的,因为2016版与2008版在该问题上,做法是一致,所以作者只能与2001版比较。

    路云(luyunnc) 发表: 其实该文作者的观点,与我六年前参加第八届原创大赛所写的文章“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改建议”所表达的观点不谋而合。对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个问题,2001版对重复性的名称、定义和试验方法的表述是正确的,名称是“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试验方法是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
    到了2008版,定义的名称改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但定义的内容没有变化。发生变化的是重复性试验方法,他不是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而是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是2008版修订的一大败笔,与定义不符。
    2016版的修订就更奇葩,删除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术语定义,增加了“测量重复性”术语定义,正文中将其表述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仍维持原2008版的不变。所以说此次修订是“换汤不换药”,不仅未将试验方法改回原2001版的试验方法(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反而将名称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可谓是错上加错。此“重复性”反映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示值重复性”。这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是否合格,哪里是在考核检定/校准过程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啊。

0
    +关注 私聊
  • 刘彦刚

    第5楼2021/08/26

    应助达人

    是的,这JJF1033-2016对重复性的考核很明确的,考核的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重复性的考核明确了使用的是常规的被测对象。正是2016版1033的先进性!再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测到真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因为我们没有那么稳定的被测对象哦!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从JJF1033-2016对重复性的考核很明确的,考核的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重复性的考核明确了使用的不能是稳定的被测物,而是常规的被测对象,这个被测对象起码应该是经检定能够合格的,不能是确定的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测对象。目的是确认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对最终检定结果不存在影响

0
    +关注 私聊
  • 路云

    第6楼2021/08/26

    应助达人

    这怎么能叫“先进性”呢?这分明是在考核被测对象是否合格。即便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怎么能证明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呢?即便是选择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测对象,又怎么能证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合格是计量标准所导致的呢?
    真正评价测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指标,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它表征的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即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论上应该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好坏无关。正是因为重复性试验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评定,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即:可以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2001版也没有要求你用比拟建计量标准更稳定的东西来作为被测对象啊。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是的,这JJF1033-2016对重复性的考核很明确的,考核的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重复性的考核明确了使用的是常规的被测对象。正是2016版1033的先进性!再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测到真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因为我们没有那么稳定的被测对象哦!

0
    +关注 私聊
  • 刘彦刚

    第7楼2021/08/27

    应助达人

    这也正是国际测量不确定理论,选进、优越于我们的误差理论的根本所在!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怎么能叫“先进性”呢?这分明是在考核被测对象是否合格。即便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怎么能证明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呢?即便是选择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测对象,又怎么能证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合格是计量标准所导致的呢?
    真正评价测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指标,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它表征的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即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论上应该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好坏无关。正是因为重复性试验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评定,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即:可以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2001版也没有要求你用比拟建计量标准更稳定的东西来作为被测对象啊。

0
    +关注 私聊
  • 路云

    第8楼2021/08/27

    应助达人

    什么意思?您到底是说JJF1033-2016的做法先进,还是国际标准的做法先进?我所接触过的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中,无论是国际标准、国防军工计量标准,还是军事计量标准,都没有这么操作的,唯独只有JJF1033是这么干的。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这也正是国际测量不确定理论,选进、优越于我们的误差理论的根本所在!

0
    +关注 私聊
  • 刘彦刚

    第9楼2021/08/27

    应助达人

    因为实际上一般的情下,当我们测得一具体的测得值时,我们的测得值与被测量之值一定是有一定偏离的,但对于一具体的测得值,与被测量之值的偏离中,对于测量重复性该部分,具体由标准的重复性占了多少,由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占了多少,我们真的很难分得清,所以该部分不确定度,我们就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评定,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标准的,也包括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

    路云(luyunnc) 发表:什么意思?您到底是说JJF1033-2016的做法先进,还是国际标准的做法先进?我所接触过的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中,无论是国际标准、国防军工计量标准,还是军事计量标准,都没有这么操作的,唯独只有JJF1033是这么干的。

0
    +关注 私聊
  • 路云

    第10楼2021/08/27

    应助达人

    “偏离”属于“误差”的概念,不是离散程度的“不确定度”概念,千万不要用“偏移”的概念,来解读“离散”的程度。
    对于测量重复性该部分,具体由标准的重复性占了多少,由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占了多少,我们真的很难分得清,所以该部分不确定度,我们就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评定,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标准的,也包括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
    思路没有错,错就错在选错了被测对象。“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难道不是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评定出来的吗?它的定义和解释说得非常清楚: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我6楼结尾的表述,不是特意用红色加大字体醒目标示了关键词吗,如果您没有仔细关注与琢磨,我再复述一遍:正是因为重复性试验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评定,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即:可以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看明白了其中关键的信息吗?要评定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没有让您评定最佳测量能力BMC”。两者的区别,您琢磨过吗?何谓“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就是日常检定/校准中可获得的,准确度最高的,计量性能最好的被测对象。这不同样也包括了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吗。为什么非要选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呢?这与用被测对象的极限重复性指标去套算一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区别呢?还用得着劳民伤财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吗?越做越大,最终都要走到这一步。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因为实际上一般的情下,当我们测得一具体的测得值时,我们的测得值与被测量之值一定是有一定偏离的,但对于一具体的测得值,与被测量之值的偏离中,对于测量重复性该部分,具体由标准的重复性占了多少,由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占了多少,我们真的很难分得清,所以该部分不确定度,我们就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评定,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标准的,也包括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

0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举报帖子

执行举报

点赞用户
好友列表
加载中...
正在为您切换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