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表述的就是检测和校准公用同一套体系时,将校准的内容加入到原来的检测体系文件里面,采用上面图中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举个例子,比如4.1公正性要求,原文件说的是:
1.目的
为防止本检测中心检测工作受到干扰,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
我现在要加入校准的内容,就把它改成:
1.目的
为防止本检测中心检测、校准工作受到干扰,保证检测、校准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
这样是否可行呢?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 最近在外面给其他实验室做职业卫生的咨询,没有带CNAS的文件,可能要十月底才有空回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