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hua1981
第2楼2021/12/17
可以参考环保部的回复
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时,理论上处理设施进出口风量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处理设施及管道存在一定的漏风率,所以实际上进出口风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在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中规定,“管道的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一般送、排风系统管道漏风率宜采用3%-8%,除尘系统的漏风率宜采用5%-10%”。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监测孔开设的位置、仪器间误差、人员间误差等等都将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也会导致进出口同步监测时风量不一致。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对进出口同步监测时两者风量差值范围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