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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22/07/06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06.01修订后实施),质量负责人变更不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备。
法人变更需要填写法人变更表,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申请的递交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地方略有不同。
总局令163号文件是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