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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2/11/22
请教大家,原始记录中的样品数量、来样日期、样品型号、样品批号等信息是否一定要体现在检测原始记录中?因为这些信息委托单里面都有,但现在的原始记录中没有这些信息。报告中也是有这些信息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报告中的信息不能多余记录中的信息的原则?谢谢。
看楼主是环保相关的,个人针对环保检测谈点自己的看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对原始记录要求如下图
根据上述原则:样品数量、来样日期、样品型号、样品批号等信息中来样日期(要具体到时间,通过和分析时间能直接判断是否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型号(根据样品类别判断选用方法是否合适)、样品批号信息(保证样品唯一性)一定要体现在检测原始记录中,样品数量其实没多大必要,体现在交接记录中即可。
楼主,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报告编制是三个不同的环节,基本上对应三个部门,为了最大程度实现保密性和公正性一般样品在交接进入分析环节就不会体现委托单位等信息了,和分析环节只是通过唯一性编号对应,所以不存在重复;而报告中的信息是基本上是根据评审准则或者认可准则要求来的,是委托书、交接、原始记录和质控等环节的汇总。
最后建议下,如果楼主非生态环境类别专业原始记录要求原始性、充分性和规范性以及再现监测全过程原则应该是通用的,在保密基础上尽可能原始记录不体现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