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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23/01/13
对于多场所实验室,每个场所视同单独的实验室,应分别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6 条的要求。即在申请认可时,其每个从事检测、校准或检查的场所,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 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子领域的划分和频次的要求应满足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在获得认可之后,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满足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且获得满意结果。对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应至少参加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