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4楼2023/02/16
大部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均为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是不可以的,因为检验机构主要人员如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检验机构主要人员拥有必需的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检验机构主要人员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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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23/02/17
不符合,参照官方答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的答复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遭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感谢您对市场监管认可检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