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3/02/26
从理论上说,“检定”是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的,理由如下:
1、“检定”是供方(承检机构)与需方(送检客户)双方认可的法制计量活动,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是需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2、当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一致,且具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时,测量设备用户才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此时“计量确认”的结果(或结论),与《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给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是一致的。否则就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确认”分两个方面:一是证书信息内容的规范化确认;二是对“校准结果”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确认”。通常所说的“确认”主要是指后者。
至于承检机构是否具备能力和资质,那是“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评审”,构建《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方名录》范畴的工作,是送检之前该做的事情,不是等生米煮成了熟饭才来进行验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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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2023/02/28
完全赞同承之老师的观点。
计量确认的定义核心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检定的要害是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检定规程的要求)。检定规程要求与使用要求概念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检定合格证相当于计量器具是否健康的体检证明,计量确认标识相当于测量设备的“聘书”或“上岗证”,证明测量设备在某测量岗位“能用”。
人不能凭体检证明上岗工作,一定要凭上岗证或聘书。同样,测量设备投用必须凭计量确认标识,不能凭检定证书。只有当使用要求与法定要求相同时,即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具有与计量确认标识同等效力不再更换,而强检计量器具在测量设备的汪洋大海中是少之又少的例外,因此,国家标准GB/T19022通篇使用“校准”而回避“检定”。
无论检定机构有多权威,检定过程和检定证书都是由具体的人完成。古语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此,尽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视为计量确认标识而不再更换,承之老师说“确认不仅仅是针对于结果,证书相关内容也要进行确认”,说的非常正确。需指出的是个别人一贯概念混淆,测量设备的“选购与配置”属于测量过程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属于测量过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两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结果(成果)表达形式不同,责任人也不同,两者不是同一件事,不能概念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