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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23/04/07
法官断案必须有根有据,以理服人,既要“铁证如山”,也要指明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对组织或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或评审后开的不符合项报告,就如同法官审案后的判决书,一定要以理服人,一定要指明所发生的不符合的客观事实,到底违反了哪个标准的那一条规定。
楼主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是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实施细则等等)的内容没有“适用范围”这个条款,如果要开不符合项报告,就应该指明违反了哪个标准的哪个条款。CNAS标准系列中没有关于体系文件包含内容的专门标准,在CNAS所有标准中也查不到文件必须包含有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内容的规定,似乎无法开具不符合项报告。
但是,CNAS-CL01是实验室认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附录B提供了“管理体系方式”,提出“本准则提供了实施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两种方式”,即方式A和方式B。其中B.2条规定“方式 A给出了实施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其已纳入GB/T19001中与实验室活动范围相关的管理体系所有要求。因此,符合本准则第4条款至第7条款,并实施第8条款方式A的实验室,其运作也基本符合GB/T19001的原则”。B.3条规定“方式 B(见 8.1.3)允许实验室按照 GB/T19001的要求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并能支持和证明持续符合第4条款至第7条款的要求。因此实验室实施第8条款的方式 B,也是按照 GB/T19001运作的。实验室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在技术上具备出具有效的数据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还应符合第4条款至第7条款”。
简而言之,CNAS规定实验室管理文件既要符合CNAS-CL01,也要符合GB/T19001。GB/T1902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是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与控制的专门标准,其4.4.2条对《管理手册》提出了“标题和范围”的内容要求,4.5.2.3条对《程序文件》同样提出了“范围”的内容要求,指出“应当描述其范围,包括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况”。这就是开具此不符合项报告的标准依据。实验室应依据CNAS-CL01和GB/T19023相关要求编写并发布一个《体系文件管理程序》,把对体系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写入其中。审核或评审时若发现文件内容遗漏的问题,开具不符合项即可直接填写违反了这个文件的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