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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23/04/11
检定是有检定周期的,期满禁止使用,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检定机构书面通知暂缓送检,可向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批准延缓的时间内可继续使用,延缓时间期满前必须送检。
校准没有强制性的校准周期,所谓的校准“周期”只是建议性的,没有约束力,因此原则上不存在“延期校准”一说。相邻两次的校准间隔由测量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测量设备的校准间隔最好与本单位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间隔保持一致。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由本单位计量确认员签发的计量确认标识作为凭证,计量确认间隔超期是否仍允许继续使用,应报计量确认员批准。计量确认员经确认可以继续使用时,应更换新的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标识上应填写新的确认间隔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