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2楼2023/05/03
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中针对其要求提出了改革措施: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如药品、兽药、防雷、特种设备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校准这类检验机构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在现实中存在法规要求彼此交叉问题,比如《气象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与《计量法》对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都有交叉覆盖,对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防雷设备、特种设备的检测不再进行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