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1楼2023/09/20
可以的,实验室应规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当实验室因暂时的特定情况,如仪器故障等,需分包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应尽可能分包给相关项目已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 认可或其他签署 ILAC 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
实际情况,分包分成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两大类:
一是有能力的分包:
1)在认可时是有能力的,因为工作量突然增加,来不及完成任务,就把超出能力范围(指工作量)分包给有能力的实验室(经 CNAS认可的实验室),可以盖 CNAS 章,但应注明是“分包”;
2)实验室在认可时有能力,但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具备能力,如某台仪器设备突发生故障等,把这部分能力分包给有能力的实验室(经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可以盖 CNAS 的章,但应注明是“分包”。
以上二种情况都必须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这个项目参数是分包的,并且从分包摘取数据和结果应征得分包方的同意。
二是没有能力的分包
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能力,没有经过实验室认可的项目分包。只要不是百分之百分包,只将部分项目/参数分包,不论分包方是否获得CNAS 认可,都可以盖 CNAS 章,但必须在报告中注明该项目或参数不在本实验室认可范围,同时应注明是“分包”。
刘彦刚
第2楼2023/09/21
我现在无法用到PC,在用APP,无法给出釆纳,对不起!
路云
第4楼2023/09/27
您说的这几种情况可能适用于检测实验室,不太适用于校准实验室,因为检测实验室与校准实验室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不是以被测对象(样品)来区分的,而是以“检测参量”来区分的。一个样品可能需要检测多个“参量”,检测实验室可能不一定有能力检测所有“参量”。对于那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参量”,就是可以转包给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而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是以被校对象来区分的,不是以被校“参量”来区分的。所以校准不存在一个被校对象只能校部分“参量”,不能校另一部分“参量”的问题。
第二,《检测报告》可以将分包项目合并在一份报告里,只需清晰标注哪些是分包项目即可。而《校准证书》就是一台测量设备一份,没有部分校准“参量”由另一校准机构校准的先例。所以,对无能力校准的测量设备(即“项目”),只能是整个项目“转包”(但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客户自己就可以另觅他家校准机构校准),或者婉拒此项业务。
楼主所说的情况,就是客户送校的22台测量设备,校准机构只能校准其中的20台,其他2台没有能力校准。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叫“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