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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96.4-2012产品使用说明中,产品名称如果叫兔毛披肩,成分是100%聚酯纤维,安全类别标注GB31701-2015 A类 婴幼儿产品,请教各位老师这样标注正确吗?

纺织品检测

  • 请教各位老师GB5296.4-2012产品使用说明中,产品名称如果叫兔毛披肩,成分是100%聚酯纤维,这样标注正确吗?是不是没有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
    安全类别标注GB31701-2015 A类 婴幼儿产品,请教各位老师这样标注正确吗?标准上要求是“婴幼儿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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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1楼2024/04/22

    应助达人

    请教各位老师GB5296.4-2012产品使用说明中,产品名称如果叫兔毛披肩,成分是100%聚酯纤维,这样标注正确吗?是不是没有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
    楼主,是可以的,在GB 5296.4-2012标准实施后,纺织与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仅剩7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或规格;4)纤维成分及含量;5)维护方法;6)执行的产品标准;7)安全类别。对于8)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性标注。
    安全类别标注GB31701-2015 A类 婴幼儿产品,请教各位老师这样标注正确吗?标准上要求是“婴幼儿用品”。
    楼主,不合适,GB 5296.4-2012规定,产品的安全类别应根据GB 18401来标注。根据现行GB 18401-2010的要求,产品应按件标注一种安全类别:A类,B类或C类。如是婴幼儿产品(36个月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还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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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WUQIU

    第2楼2024/04/22

    应助达人

    1.产品名称中不能使用让消费者误解的名称,你兔毛披肩,但是实际成分是100%聚酯纤维,这样是不合适的,还有会有纠纷,你品名可以写:仿毛披肩
    2.安全类别标注GB31701-2015 A类 婴幼儿产品,请教各位老师这样标注正确吗?标准上要求是“婴幼儿用品”。

    这个是两个意思,两段话,
    1.安全类别标注GB31701-2015 A类 婴幼儿产品;是正确的
    2. 标准上要求标“婴幼儿用品”是体现在其他位置就可以,你单独一个标签,或者在合格证上,或者直接印在产品上都可以,这个一般情况下不标在安全类别的位置,你标在安全类别的位置还容易误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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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WUQIU

    第4楼2024/04/30

    应助达人

    还是要慎重,兔毛披肩肯定会有误导嫌疑,如果‘仿兔毛披肩’,就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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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WUQIU

    第5楼2024/04/30

    应助达人

    婴幼儿用品不用标注在安全类别处,
    一般可以标注在认为可以的地方,只要标注就行,可以其他地方,合格证,或者吊牌,甚至是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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