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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不一致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总局领导,您好!
    关于特种设备代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第五条提到:“特种设备(气瓶和压力管道除外)代码的编写方法见附件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编写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并且在附件2中规范了代码编写方法。然而,目前在检验过程中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1、部分登记机关在签发使用登记证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面的设备代码并未引用设备合格证上制造单位生成的特种设备代码(18位数),而是由登记机关的内部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个随机代码(20位数),并以此作为“设备代码”登记在了使用登记证上,导致出现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与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不一致的问题,促使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监管部门的质疑。
    请问:此“设备代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新规程TSG 81-2022所规定的定期检验报告上的“设备代码”一栏是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还是以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
    2、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前生产的设备,出厂时未生成设备代码。
    请问:检验机构生成检验报告时,是否可以以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代码作为设备代码来填写。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5-24您好。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编码应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建议您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实施前出厂设备检验报告引用设备代码问题,建议您咨询属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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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楼2024/06/02

    应助达人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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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2楼2024/06/02

    应助达人

    支持刘老师工作。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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