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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24/06/27
楼主指的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吧。
第三十二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三十二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引起争议的,是其中的(五)(六)。
《办法》(五)规定: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不得标注,和当下的消费者需求有较大偏差。这涉及如何看待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办法》六规定: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不得标注,这明显与广大消费者的诉求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