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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发布!
通标小菜鸟
2024/10/24
私聊
土壤固体废弃物监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的部署安排,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帮扶、资金项目激励、科技创新支撑,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有效引领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高值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拓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路径,培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力助推美丽新宁夏建设。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支持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建材制造、公路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土壤盐碱化改良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节约资源能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作用。同时,支持引进工业固体废物高附加值利用项目落户区内重点产废园区,形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高值化、规模化、产业化效应,促进全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大规模消纳,降低污染环境风险,实现“以用促治”效果。(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市县和宁东生态环境部门,以下均需市县和宁东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大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支持。定期组织开展自治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审核入库,择优支持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和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项目、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有效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科技与财务处)
三、鼓励提高新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能力。积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实,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超前布局废动力电池、废光伏组件、废风机叶片等新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加强报废机动车、废电器电子产品、废动力电池、废光伏板、废风机叶片等拆解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有效防范新型工业固体废物和废旧物资拆解污染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服务指导。鼓励企业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能力或资格核实指引》开展相关核实,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和处置审批流程,指导企业规范审核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能力、资格,保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为合法合规、可查询追溯,促进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五、依法有序解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工作,建立堆存场所环境管理台账。坚持问题导向和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妥善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发生简单开挖、易地填埋、不当修复等二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支持属地对依法依规认定为历史遗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非正规堆存场所等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利用处置和场地修复方案,根据固体废物属性、场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程度等,探索原位修复、风险管控、用途管制等综合治理措施。(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土壤生态环境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六、加强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加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废母液、废反应基等)收集、利用、处置技术指导,指导相关企业及时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依法做到废物全量收集和按照废物属性实施管理,防止发生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违规处置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小型维修店等小微企业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废液、含油废桶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避免发生违规利用、处置和非法排放、倾倒等行为。鼓励油品销售单位开展油品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工作,减少固体废物产生。(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七、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改革试点。推进实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进一步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同时加强与周边省(区)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共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即: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环节可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继续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帮助小规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和管理风险。(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八、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服务指导。强化对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帮扶指导,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期预警提示,主动对接开展资料申报前期指导和现场技术帮扶工作,提高企业申请办证效率。探索实施危险废物管理“服务延伸”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在依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的同时,积极为收集服务对象(小规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制作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技术服务,帮助提升服务对象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能力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九、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申报调整经营许可证废物代码。依法依规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利用处置企业,结合利用处置技术、工艺以及经营实际提出增减危险废物经营类别需求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组织论证企业确实具备该类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审批同意企业增减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加强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日常监管,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填写电子台账、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督促医疗废物转出方、接收方互相核对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填报时间等内容的规范性。通过线上线下对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情况不定期抽查核实,及时督促纠正医疗机构电子台账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电子转移联单内容填写不规范、数量偏差率大、频繁修改填写内容等问题,不断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一、支持涉危险废物高值化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积极推动发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领域新质生产力,鼓励含锂、含铝、含锌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扩大产能规模,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积极服务自治区“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危险废物类工业废盐、废母液、废反应基、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新工艺、新装备应用项目落地投产,在项目审批、许可证核发等方面重点予以支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淘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落后工艺设备。(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二、统筹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全区危险废物产生类别、数量和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分析研判,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时补齐处置能力短板,防止处置能力严重过剩。科学论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选址,有效防范与化解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邻避”问题。(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三、统筹调控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在统筹落实重金属污染减排任务和防控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的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中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自治区“六新”重点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确实无法通过总量替代获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来源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结合实际研究在全区统筹调配总量指标。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利用项目,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条件,并在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建设项目生产原料中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含量应大于70%)。(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四、推动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积极指导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鼓励其他企业)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探索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二维码全过程跟踪的信息化监管,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线上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各地市定期审核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健全完善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功能,在宁夏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增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数据收集统计功能,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固体废物管理数据,不断提升固体废物统一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十五、支持推动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炉渣、脱硫石膏、硅锰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立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基地,相关项目列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固体废物处置难题科研攻关,鼓励危险废物类工业废盐重点产生单位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资源化利用重大课题联合攻关,推动解决危险废物类工业废盐高值高效利用难题,形成规模效应。鼓励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主动发挥科研技术优势,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制(修)定工作,积极申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技术转化中心、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等,提升科技赋能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责任单位:科技与财务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主动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若干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是落实本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职责,强化指导与帮扶,积极支持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并做好相关环境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以便及时改进完善。
本措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能力或资格核实指引
2.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3.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能力或资格核实指引
一、对收集单位的核实
产废单位可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察等形式,对收集单位的技术能力、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1.营业执照;
2.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3.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现场管理和实际运营情况;
4.收集单位与下游公司(直至最终利用处置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和利用处置情况;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6.涉及跨省转移活动的,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或跨省转移处置审批相关手续情况等;
7.对已经开展相关合作的单位,还应该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和集中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下游利用处置信息及时反馈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及时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治情况等。
二、对利用处置单位的核实
产废单位可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察等形式、对利用处置单位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1.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4.贮存、利用处置相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和实际运营情况,相关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5.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实际利用情况、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仅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
6.其他可证明企业利用处置水平的材料(如近年企业的相关业绩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利或入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名录的证明文件等);
7.对已开展相关利用处置合作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利用处置信息及时反馈情况、利用产物的实际出路情况等。
附件2
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疏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转移接收渠道,及时有效解决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即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利用过程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不在本工作方案范围内。
二、试点要求
申请“点对点”试点的企业应当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结对进行,具备以下条件:
1.产生和利用单位双方达成明确合作协议;
2.产生和利用单位与定向利用相关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设施均在自治区范围内;
3.产生和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齐全;
4.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材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利用单位有完整的有害成分控制技术;
5.利用单位具有与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能够充分利用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不得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6.利用单位利用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确保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利用危险废物所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7.利用单位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设备;
8.利用单位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或与具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合同,有固定的运输路线及运输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同一厂区企业除外);
9.利用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具备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机制;
10.产生和利用单位近2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存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逾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形;企业信用良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等级在高风险等级及以下;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投产不足2年的,按实际投产年度计算。
三、申请程序
(一)首次申请。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向其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表及符合试点要求的佐证材料。地级市生态环境局预审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利用单位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产生单位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共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并组织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申请后,由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核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组织进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程序作出同意开展“点对点”试点的决定。首次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1年。
(二)变更申请。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3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变更申请及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到期后继续开展豁免管理的,利用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通过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延期申请和危险废物利用豁免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延期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3年。
(四)重新申请。利用工艺、设施、危险废物类别、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利用数量超出核定数量、不能按原利用方案资源化利用的,应按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
(五)豁免终止。利用单位自愿放弃豁免利用活动的,应依法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终止前30日内,向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终止利用豁免有关情况说明,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豁免利用期间,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因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逾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令企业终止豁免利用活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台账、转移联单、标志标识和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等制度。认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分析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每月通过宁夏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
(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点对点”试点单位帮扶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动。
附表
附件3
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
“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与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能,在自治区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危险废物类别
首批纳入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的类别为:252-002-11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252-017-11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化工合成原料气、燃料油合成原料气过程中粗煤气冷凝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451-003-11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后期可根据试点执行和跨省转移类别数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产能范围内,可接收来自周边省(区)(甘肃、陕西、内蒙古等)上述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但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的经营规模。危险废物移出省(区)在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自治区“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仅需联网告知审批信息。
三、列入条件
申请列入“白名单”制度的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应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企业信用良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且评估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投产不足2年的,按实际投产年度计算。
四、列入及退出程序
每年11月底前,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请列入“白名单”,组织初审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企业列入“白名单”期间,若发生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问题,立即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纳入“白名单”制度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相关情形的企业,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其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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