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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07/05/24
第二章 恋爱
第九条 公民从年满十八周岁到死亡时候止,具有恋爱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恋爱权利,承担恋爱义务。
第十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恋爱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恋爱活动,是完全恋爱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恋爱能力人。
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相适应的恋爱活动;其他恋爱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第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恋爱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恋爱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恋爱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十四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十五条:恋爱人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一)求爱权。恋爱人具备恋爱权利能力和行为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或者委托他人向异性发表自己的爱慕并希望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权利。
(二)被爱权。恋爱人具备权利能力,达到恋爱年龄,所享有的被异性追求的权利。
(三)委托求爱权。恋爱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委托他人向异性表达恋爱意思的权利。
(四)恋爱转让权。恋爱人基于特定的情形,可以转让自己的恋爱权利。
(五)拒绝权。恋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当自己因为特定原由不能接受对方为恋人时,有拒绝其求爱的权利。
(六)自由选择权。恋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恋爱对象,发展恋爱关系的权利。
(七)暗恋权。恋爱人有权单方面选择暗恋对方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相关活动。
(八)知情权。恋爱人有权获得对方的恋爱信息的权利。
(九)隐私权。恋爱人在恋爱中可以要求对方或者第三人为自己的合法行为保守秘密的权利。
(十)恋爱终止和中止。恋爱人可以基于特定的原由申请中止或者终止恋爱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恋爱权利。
第十六条:恋爱人必须承担一下义务。
(一)恋爱人在恋爱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会道德。
(二)恋爱人在恋爱活动中必须忠于对方,苛守恋爱义务。
(三)一方恋爱人不得将另一方恋爱人的恋爱,求爱、被拒绝,暗恋等行为故意泄露给他人。尊重对方,保护对方隐私。
(四)恋爱人必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原则进行恋爱活动,严禁任何人基于任何原由进行不对等恋爱。
(六)恋爱人恋爱必须贯彻合法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对方进行相关恋爱行为。
(七)恋爱人进行暗恋行为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相关行为,超过法度的,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八)恋爱人必须遵守恋爱道德,不得利用恋爱污蔑、诽谤或者泄露对方隐私。
(九)恋爱人拒绝对方求爱或者其他行为时,基于诚心,应该说明拒绝理由。
(十)为保护双方权益,恋爱人必须在法定的恋爱行为范围内进行相关行为,不得超出权限。
第十七条:恋爱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本法所进行为进行恋爱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是能够导致恋爱关系开始、发展,中止、终止的法律事实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第十八条:当事人的恋爱行为可以有如下两个个阶段:
(一)恋爱准备行为。即当事人基于恋爱的意愿而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行为。恋爱意思产生,准备情书和暗恋等行为,当事人的恋爱准备行为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承担恋爱义务。
(二)恋爱进行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恋爱的意思表示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主要有求爱行为、接受求爱行为,转让爱行为以及中止,终止爱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二十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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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求爱
第二十二条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即必须包含第十六条之规定事项;
2) 求爱经被求爱人接受,求爱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三条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二十四条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二十五条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求爱信息到达被求爱人时生效,求爱人即承担的责任。
才用数据电文形式求爱,被求爱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被求爱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七条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求爱可以撤回。撤回求爱的通知应当再求爱到达被求爱人之前或者与求爱同时到达被求爱人。
第二十九条 求爱可以撤销。撤销求爱的通知应当再被求爱人发出接受求爱之前到达被求爱人。
第三十条 如求爱人确定了接受求爱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表达求爱不可撤销的,求爱不可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求爱失效:
1) 拒绝求爱的通知到达求爱人;
2) 求爱人依法撤销求爱;
3) 接受求爱期限届满,被求爱人未作出承诺;
4) 被求爱人对求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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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接受求爱
第三十三条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四条 接受求爱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根据恋爱习惯或求爱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被爱人应当在求爱确定的时间内接受求爱或者拒绝求爱。
求爱没有确定接受期限的,接受求爱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求爱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接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求爱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接受求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三十六条 求爱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截获搜求爱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求爱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接受求爱期限自求爱到达被求爱人时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接受求爱生效时间恋爱关系成立。
第三十八条 接受求爱到达求爱人时生效。接受求爱不需要通知的,根据恋爱习惯或者求爱的要求作出接受求爱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截获搜求爱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接受求爱可以撤回。撤回接受求爱的通知应当在接受求爱通知到达求爱人之前或者与接受求爱通知同时到达求爱人。
第四十条 被求爱人在接受求爱期限内发出接受求爱,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求爱人,但因其他原因接受求爱到达求爱人时超过接受求爱期限的,除求爱人及时通知被求爱人虽接受求爱超过期限,但仍接受该接受求爱的以外,该接受求爱失效。
第四十一条被爱人接受求爱的,不得附有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如被被对方接受的可以当作接受,否则视为拒绝求爱。
第四十二条被爱人拒绝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表示拒绝理由。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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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转 让
第四十三条恋爱人经被爱人同意,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四十四条恋爱权利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交付被爱人。
第六章 恋爱中止与恋爱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止就是在恋爱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恋爱行为无法继续,而暂时中止,待特定情形过后再继续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终止就是恋爱双方基于一定的原由而终止恋爱行为的行为。当事人终止恋爱后,当事人的前段恋爱行为丧失。
第七章失恋
第四十七条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四十八条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6)选择拔根头发丝去吊死、撞豆腐块撞死、跳进茶杯淹死的,适合BT失恋。
7)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女方还享有"一哭、二闹、三上吊"连续性行为的传统权利。
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章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十一条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恋爱,骗取人身与财物的;
(二)恶意转让爱情的;
(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五十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恋爱人对被恋爱人的诉讼时效是20年,时效起算自恋爱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情人节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