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
第2楼2007/05/24
如何选择CDM项目
议定书的附件A同时也给出了上述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部门/源的类别,包括:
(1) 能源
a) 燃料燃烧
i. 能源工业
ii. 制造业和建筑
iii. 运输
iv. 其他部门
v. 其他
b) 燃料的逃逸性排放
i. 固体燃料
ii. 石油和天然气
iii. 其他
(2) 工业过程
a) 矿产品
b) 化工业
c) 金属生产
d) 其他生产
e)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
f)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消费
g) 其他
(3) 溶剂和其他产品的使用
(4) 农业
a) 肠道发酵
b) 粪肥管理
c) 水稻种植
d) 农业土壤
e) 热带草原划定的烧荒
f) 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间燃烧
g) 其他
(5) 废弃物
a) 陆地固体废物处置
b) 废水处理
c) 废弃物焚烧
d) 其他
也就是说,所有上述部门被认为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潜力较大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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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07/05/24
CDM项目的参与资格
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中国已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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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07/05/24
CDM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家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业主、东道国政府、投资国政府、指定经营实体(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缔约方会议、利益相关者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机构等。它们在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一、 项目业主
CDM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
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
向项目东道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
邀请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
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
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
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东道国政府
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CDM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6月联合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对CDM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其具体职责包括:
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三、发达国家政府
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CDM项目的证明;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CDM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
四、指定经营实体
指定的经营实体在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 CDM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
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核证数量的CERs。
根据规定,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在同一个CDM项目中只能承担审定以及核查和核证两项职责中的一个,但对于小型CDM项目,则可例外。同时,在获得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也可同时承担两项职能。
五、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负责对CDM的运行进行监督,并向其负责,是最重要的CDM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就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细化、修订和解释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就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的修订或补充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向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报告其活动;
审批新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等;
登记注册CDM项目活动;
评审小规模CDM项目活动的简化规则,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并就经营实体的指定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审查经营实体的认证标准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向缔约方会议报告CDM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状况;
向公众公布其编制的所有技术报告;
向公众公开所有已经批准的规则、程序、方式和标准;
发展并维持CDM 登记簿;
发展并维持可公开查阅的CDM 项目活动数据库;
履行赋予它的任何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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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07/05/24
如何实施CDM项目?
根据《马拉喀什协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以下主要阶段:
项目识别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相关实体就CDM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交易成本、减排量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项目设计
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CDM项目之后,项目开发者需要根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要求格式和内容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由于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项目开发者可以聘请咨询公司/专家帮助其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参与国的批准
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出具该缔约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书面证明,包括东道国的指定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对该项目可以帮助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确认。
项目审定
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参与者选择合适的独立经营实体(DOE),签约并委托其进行CDM 项目的审定工作,基于项目开发者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DOE对CDM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注册
如果独立经营实体DOE经过审定,认为该CDM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实要求,它会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如果执行理事会的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
项目实施、监测和报告
注册之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就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项目开发者根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和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
项目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
所谓核查:是指与项目开发者签约的经营实体对注册的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事后决定。
所谓核证:是指该指定经营实体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的活动实现了经核实的减排量。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并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
CERs的签发
CERs是指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的减排量相等的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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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2007/05/24
机制
气候变化的挑战确实带来了革新。从能源效率到可再生能源,人们正在探索一些趋向于低碳经济的解决方案。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种“灵活机制”以帮助国家实现其减排目标。每一种机制都提供了一种特别的低成本减排GHG的途径:
排放权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ET)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联合履行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1. 排放权交易
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使GHG排放规则成为“成本-效益”的形式。通过将减排的GHG量(吨)转化为一种商品量(相当于CO2的量(吨)),使得各组织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其减排的指标义务。
这种机制可鼓励那些环境友好的企业以低碳的技术回收一部份投资,同时也可惩罚那些持续造成污染的企业。这是一种对减排的激励机制,因其在碳市场中具有货币价值。
欧盟建立了全球第一个强制排放交易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的GHG排放量的核证,是保证该机制运行的核心要素。
BSI是经认可的、可在许多国际化机制中承担核证工作的GHG核证方,更多的信息请BSI 服务.
2.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GHG减排项目在已签约《京都议定书》但无排放指标的国家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但须遵照严格的项目运作要求: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必须满足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
额外性——项目必须证实在没有清洁发展机制(CDM)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的,它们必须额外于正常的业务;
东道国的批准——项目必须经过东道国国家指定的主管机构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用以判断GHG减排项目对当地的环境不产生直接有害的影响。
项目产生的核实的减排量(CERs)可用来履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定(validated)和核证(verified),在CDM中,这个机构被称作“指定的经营实体”(DOE),它必须经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执行理事会批准。
3. 联合履行
联合履行项目是指在那些已批准《京都议定书》并被赋予减排指标的国家间进行,以共同减少GHG的排放。
联合履行项目中包括“发起国”和“东道国”,其结果有减排单位的交付。这些减排单位用以满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指标。交付的减排单位在发起国和东道国之间根据其在项目中的投入份额进行分配。
联合履行项目在运行前必须进行审定,以确保它们将提交的环境效益,并且每年须对GHG减排量进行核证,核证工作需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完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蒙特利尔高层会议于2005年成立了JI监督局,对JI项目活动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