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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下游用户是否需要注册的简单分析

REACH/EUP

  • 1.欧盟的下游用户的责任:
    1.1. 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责任
    1.2. 为产品的下游用户提供安全数据表(SDS)以及相关的暴露情景(ES)
    1.3. 沿供应链向上、向下传递化学品信息
    1.4. 执行REACH中限制条款,应用授权条件
    2.我国的化学品下游用户就应对REACH分成两类:
    第一类:出口产品中含有需要注册的物质,并且浓度和出口量都达到了需要注册的要求。
    比如尤其涂料,胶粘剂:产品中主体是树脂等聚合物不用注册,但所用的溶剂浓度(质量百分含量>2%)达到了要注册的要求,则这些产品出口欧盟要受到REACH的管辖。
    这些企业出口产品到欧盟,如果要为所含有的物质进行注册,则要指定唯一代表,该唯一代表为REACH中的进口商角色,将应用到的条款为article 7 和article 8,指南文件为RIP3.10。
    这些企业也可以通过另外一个途径来规避REACH的注册,那就是使用那些已经为该物质注册过的上游供应商的原料,可以是国内的厂商,这会对欧盟环境增加危险物质的释放量,即增大了风险,因此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国内厂商在欧洲化学局注册的吨位阀值为1000吨/年,则欧洲化学局可能管不了;二是国内厂商在在欧洲化学局注册的吨位阀值小于1000吨/年,可以知道这些量都是国内厂商为了出口欧盟的,对于在国内使用的,那就是多出来的量,则欧洲化学局可能会管。对于使用欧盟生产商的原料可以完全规避REACH的注册。
    第二类:出口产品中不含有需要注册的物质,或者所含的物质浓度达不到需要注册的要求,或者量达不到1吨/年。
    比如塑料制品,纺织品,主体部分都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含有的添加剂或者染颜料达不到注册浓度的要求,则这些企业无须考虑应对REACH注册的问题。
    可能大家会想到在生产这些产品时用了大量的化学品,会受到REACH的管辖:REACH要管辖的是欧盟境内的企业,由于中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生产活动,所以不是欧盟所能管辖到的下游用户,中国的企业需要执行的中国的安全环境法规,而不是REACH的中所要求的风险管理措施R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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